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部門,省、市駐區有關單位:
《龍湖區關于支持產業有序轉移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專項扶持措施》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發改局反映。
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5月31日
龍湖區關于支持產業有序轉移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專項扶持措施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關于實施“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的決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動產業有序轉移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珠三角地區與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對口幫扶協作實施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結合龍湖區實際,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新引進深圳市坪山區-汕頭市龍湖區“百千萬工程”產業合作園區(即龍湖現代產業園,以下簡稱:園區)的規上工業企業或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或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予以獎勵10萬元,單個企業只獎勵一次。(龍湖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
第三條 新引進園區的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或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予以獎勵20萬元,單個企業只獎勵一次。(龍湖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
第四條 對首次達到下述標準的園區企業,分層次予以獎勵,對獲得獎勵后年度產值達到更高標準的,按相應標準追加差額獎勵:
(一)年度產值達到2億元的企業,予以獎勵10萬元。
(二)年度產值達到3億元的企業,予以獎勵15萬元。
(三)年度產值達到5億元的企業,予以獎勵25萬元。
(四)年度產值達到10億元的企業,予以獎勵50萬元。
(龍湖區工業園區管理辦公室負責)
第五條 園區企業自按約定時間開工之日(按約定時間、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園區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款)5000萬元以上,按照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款)1‰予以獎勵,單個企業每年最高獎勵300萬元。(龍湖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
第六條 龍湖區上市企業(A股、H股)募集資金投資園區的工業項目,投資規模5億元以上,予以獎勵50萬元;龍湖區新三板企業募集資金投資園區的工業項目,投資規模3億元以上,予以獎勵30萬元。(龍湖區財政局負責)
第七條 龍湖區法律服務機構面向園區企業提供普法、商事調解、人民調解或“法治體檢”等公益法律服務。對上年度幫助園區企業化解矛盾糾紛、挽回損失或者獲得重大利益累計500萬元以上的,經龍湖區司法局備案,予以獎勵5萬元。(龍湖區司法局負責)
第八條 實際采購龍湖區內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產品金額1000萬元以上、實現兩地企業產業鏈協作的坪山區內上市公司或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年度產值10億元以上工業企業(提前向龍湖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按年度新增采購額1%給予采購方獎勵,單個企業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龍湖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
第九條 經龍湖區有關部門認定且在坪山-龍湖產業協同發展基地掛牌運營的電子商務平臺(包括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商,以下簡稱“平臺”),所培育出的龍湖區限上零售企業(需提前向屬地街道、龍湖區商務局備案且年度銷售額達1000萬元以上)合計年度零售總額同比凈增加5億元以上的,按不超過增量部分的0.7‰予以平臺獎勵。本條每年獎勵不超過350萬元。(龍湖區商務局負責)
第十條【其他事項】
(一)本措施扶持資金來源于深圳市坪山區對口幫扶協作專項資金,實行總量控制,超出年度預算的,可按比例折算兌現。
(二)同一企業同一事項符合兩項或兩項以上龍湖區政策可就高執行,但不重復享受;企業享受本措施第二條、第三條的,應是龍湖區外新引進企業。
(三)本措施“以上”“最高”“不超過”包含本數,“年度”為自然年度,“園區企業”為工商注冊地、稅收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園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
(四)本措施為年度兌現,適用于2024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企業或項目。
(五)以上獎勵措施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統計口徑以龍湖區統計部門為準,具體工作由龍湖區相應負責部門承擔。
政策解讀:
關于《龍湖區關于支持產業有序轉移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的專項扶持措施》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