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有關單位,省、市駐區各有關單位:
《汕頭市龍湖區區級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管理辦法》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住建局反映。
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2日
汕頭市龍湖區區級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管理辦法
為規范龍湖區政府籌資建設的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滿足龍湖區新人才、新青年、新市民的住房需求,優化人才發展環境,推動新時代人才強區建設,助力我區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 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39 號)、《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22〕5 號)、《關于加快新時代人才強市建設的實施意見》(汕市發〔2023〕5號)、《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汕頭市市級人才住房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汕府〔2024〕29號)和《汕頭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管理規定(試行)》(汕住建通〔2022〕6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分配管理
(一)人才住房面向下列對象供應:
1. 龍湖區企事業單位引進并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我市高層次人才認定政策認定的A、B類高層次人才;
2. 經龍湖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管理期內的區高層次人才、區青年后備人才;
3. 龍湖區企事業單位引進的全日制博(碩)士研究生;
4. 其他經區委人才辦批準的急需緊缺人才。
(二)申請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應滿足的條件
1.申請人才住房的(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人符合上述規定的對象條件;
(2)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區(金平、龍湖、濠江區行政區域,下同)范圍內未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申請人未婚的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未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4)未享受或已退出政府(單位)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2.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申請人在本區合法就業,具有本區戶口或在本區辦理居住登記;
(3)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在本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用人單位配套建設的宿舍型保障性住房可不受本條款面積限制;
(4)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當前未享受公租房等住房保障。
(三)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類型
龍湖區企事業單位引進的市A、B類高層次人才、龍湖區高層次人才、龍湖區企事業單位引進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原則上可申請2房1廳或1房1廳的人才住房;其他符合條件的人才原則上可申請1房1廳或單間的人才住房。
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單獨出租”和“整體出租”兩種類型,即由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個人向運營管理單位申請;用人單位根據用人情況整體申請,并由用人單位安排符合準入條件的對象入住。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每人或每戶家庭在全市范圍內最多只能享受一套人才住房或一套保障性租賃住房。
(四)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分配原則
1. 龍湖區企事業單位引進的市A、B類高層次人才、區高層次人才、區企事業單位引進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人才住房中優先配房。對符合急需緊缺專業目錄的人才,采用“一事一議”方式安排住房。
2. 在相同條件下,按外地來汕的人才(戶籍在外市或由外市遷入本市公戶)、非中心城區戶口的人才、其他類型的人才的先后順序在人才住房進行配房。
3. 現有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根據上述原則,房源無法滿足申請需求,則按順位分類依次采取抽簽方式確定配租資格。
4. 暫未獲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將進入下一輪配租申請。對已獲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如放棄配租資格的,視為自動放棄租賃資格,取消配租資格,且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區人才住房或保障性租賃住房。
(五)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
1.人才住房租金:
市A類高層次人才每月房屋租金按1元/套計收;市B類高層次人才未申請市人才住房補助的,按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目前為2.34元/平方米)執行;已申請市人才住房補助的市B類高層次人才及其他人才每月房屋租金以該保障性租賃住房核定房租為基數,租金標準按基數的60%確定;除市A、B類高層次人才外的其他人才未申請市人才住房補助的,按該保障性租賃住房核定房租的40%確定。
2.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
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90%。
具體租金標準由區住建局委托專業評估機構按照市場評估,運營管理單位根據租金評估結果制定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價格(一房一價),報區財政局備案,并實行定期動態調整。運營管理單位、整體租賃的用人單位實際執行的租賃價格不得高于報備價格。
(六)申請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需要提交的資料
1.申請人才住房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汕頭市龍湖區人才住房租賃申請表》一式3份;
(2)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三年以上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協議)復印件1份;
(3)申請人在汕參保或繳納個稅材料;
(4)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的不動產登記查詢相關材料;
(5)申請人資格條件相關佐證材料。
2.申請租住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龍湖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入住申請表》一式3份;
(2)本人有效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聘用協議、錄用通知、自主創業的工商登記)等證明合法就業的資料;
(3)本人及共同申請人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非本區戶籍的提供需提供本區居住材料(居住證回執、居住證或經備案登記的租賃合同);
(4)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的不動產登記查詢相關材料;
(5)申請人資格條件相關佐證材料。
(七)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分配程序:
1. 發布公告。區住建局根據區級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和籌集進度,在龍湖區人民政府官網上公布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公告,內容包括房源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申請條件、申請受理的時間等。
2. 提出申請。
(1)申請人才住房的:申請人如實填寫申請資料,用人單位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在申請表出具初審意見并蓋單位公章后,由申請人或用人單位向區住建局提交申報材料。
(2)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由申請人向運營單位提出申請(整體配租的,由申請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3. 資格審核。
(1)申請人才住房的:區住建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會同區委人才辦、市公安局龍湖分局、市自然資源局龍湖分局、區人社局(核實是否已申請市人才住房補助)進行聯審,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提出審核意見,區住建局根據部門聯審結果,提出符合條件人才住房申請人名單。
(2)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運營單位按照準入條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單位整體租賃的,用人單位應預審申請人條件,并集中向運營單位提交申請材料),由運營單位匯總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信息報區住建局,區住建局根據審核結果提出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人名單。對審核未通過的申請人,運營單位不予出租。
4. 確定配租資格。區住建局結合第一輪申請情況確定配租資格,如現有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能滿足第一批申請需求,則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確定配租資格并進入公示環節;如現有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無法滿足第一批申請需求,則按上述第(四)點明確的住房分配原則進行操作確定配租資格。
5. 公示。區住建局對獲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名單在區政府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區住建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聯合調查核實,并反饋結果。對拒不配合調查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條件的,由受理部門退回申請,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6. 簽訂合同。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承租人與區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或不按時繳交相關費用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租房資格。
(八)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期限:
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合同租賃期限為2年。租賃合同到期前1個月,承租人可提出續租申請,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租,
人才住房最多可續租2次,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不受限定;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
二、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退出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主動申報并在2個月內騰退所租賃的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
1. 不再符合本方案規定的準入條件;
2. 租賃合同到期不再續租的;
3. 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離開本區的;
4. 在我市中心城區內新購商品房,簽署購房合同且開發商通知收房超過12個月的;
5. 租住或購買政府(單位)提供政策性住房的;
6. 其他不適合繼續入住需要退出的情形。
(二)退出租賃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按以下程序辦理:
1. 解除租賃合同。承租人向區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終止租賃關系,辦理退房手續。
2. 退出房屋。承租人須在規定時間內繳清房屋租金、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物業管理、車位租賃等費用,上述各類費用結算至退房當日,房屋退出過渡期最長不超過2個月。
(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機構可終止其租賃合同,無條件收回住房并追究違約責任;對承租人逾期拒不騰退的,將通過司法途徑追究承租人違約責任:
1. 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及以上未居住的(租住的住房水表、電表連續6個月及以上讀數為零的,視為未居住);
2. 無正當理由連續3個月及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3. 將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轉讓、轉借、轉租或改變用途的;
4. 擅自裝修或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
5. 利用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從事違法活動的;
6. 違反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所在小區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7. 租賃合同約定應當收回的其他情形。
(四)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資格實行動態核查。
區住建局牽頭定期核查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承租人資格情況,發現承租人不再符合條件的,區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對弄虛作假騙取入住資格的人員,一經核實,終止其人才住房保障,形成人才住房資格誠信記錄,5年內不得享受我區的住房保障等政策待遇。
三、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
區住建局負責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等運營管理工作,搭建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房屋信息管控平臺,開展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配租業務并委托物業公司組建專業化管理團隊,持續做好住房后勤保障工作。對運營過程遇到本辦法未規定之事宜,由區委人才辦牽頭市公安局龍湖分局、市自然資源局龍湖分局、區財政局、區住建局、區人社局等相關部門研究議定。
四、附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