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以及中共廣東省委《關于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中共汕頭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關于簡政放權加快鎮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區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和《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保障簡政放權促進鎮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決定》(汕市常〔2021〕4號)等有關規定,根據《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由鎮(街道)實施的區(縣)級行政職權的公告》(汕府〔2021〕64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了《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由街道實施的區級行政職權目錄(城市管理領域)》,決定將248項區級行政職權調整由街道辦事處實施。
相關區級行政職權調整由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區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仍由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對于是否屬于有較大影響的案件,由區人民政府界定;街道與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對職權行使存在爭議的,需及時上報區人民政府,由區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區有關部門應加強對街道的培訓、指導和監督,確保各街道接得住、用得好。各街道應當主動作為,做好銜接落實,嚴格依法規范辦事,確保相關權責落實到位。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區相關部門和街道應第一時間向區人民政府反映。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由街道實施的區級行政職權目錄(城市管理領域)》
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8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