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9日印發《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工程建設領域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就相關政策作以下解讀:
一、制訂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共汕頭市委深改委印發的《汕頭市關于簡政放權加快鎮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和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由鎮(街道)實施的區(縣)級行政職權的公告》(汕府〔2020〕105號)文件精神,加快推進我區簡政放權工作,促進鎮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我區擬草了此次行政職權《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工程建設領域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告》。調整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相統一,工作思路以“宜放則放”為原則,突出鎮街主體地位、以鎮街需求為核心進行研究,調整事項精準覆蓋到工程建設領域共252項。
二、《公告》出臺的依據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二是《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其實施的行政許可,委托下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等功能區的管理機構實施。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三是《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
三、基本內容
(一)將相關區級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依法調整由龍湖區各街道以其自身名義行使。
(二)明確行政職權的調整由公告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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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奖怼渡穷^市龍湖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由街道實施的區級行政職權通用目錄(工程建設領域)》,共收集梳理工程建設領域各職能部門的調整職權252項,其中涉及城管、住建、自然資源3個職能部門;共有行政處罰209項、行政許可21項、行政確認1項、行政強制5項、其他行政權力12項、公共服務4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