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汕頭經濟特區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險期內,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防火規律,劃定森林防火區和高火險區并向社會公布”,區應急管理局經內部集體討論、向各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征求意見等步驟,確定了《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和規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代擬稿)》(以下簡稱“通告”),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通告制定的必要性
《汕頭經濟特區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險期內,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防火規律,劃定森林防火區和高火險區并向社會公布”,《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在森林防火區實行森林高火險期火源管制的通告》(汕府〔2019〕29號)明確“火源管制區域為:金平區、龍湖區、澄海區、濠江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礐石風景區管理局所轄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區”。目前我區暫無此類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和高火險區的相關文件,我區的森林防火區和高火險區劃定未明確。
二、通告主要內容
1、明確森林防火區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內范圍區域”,該范圍依照《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將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圍劃定為森林防火區,并向社會公布”確定;
2、森林防火區范圍內野外禁止行為共七項,參照《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四條森林防火區野外禁止行為確定;
3、“每年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傳統民俗拜祭節日和橙色以上森林火險預警發布期,為森林高火險期”的規定,參考《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在森林防火區實行森林高火險期火源管制的通告》中“森林高火險期火源管制時間為清明,冬至,元宵,重陽,春節、中秋、國慶等節假日和氣象臺發布森林火險橙色預警(即森林火險四級)及以上的高火險天氣”的規定。
4、“在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高火險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進行嚴格管理”的規定,依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八條“在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高火險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進行確定。
5、“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的規定,依據《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六條“本省實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提前進入或者延后結束森林特別防護期,并向社會公布”和《汕頭經濟特區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九條“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為本市森林防火期”進行綜合確定。
6、“在森林特別防護期內,區人民政府將根據需要在森林防火區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點”的規定,依據《汕頭經濟特區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五條“森林高火險期內,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對森林防火區實行野外火源管制,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實行嚴格管理。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人員和車輛進行防火檢查”進行確定。
三、通告起草過程
該通告于2020年11月3日完成初稿,于11月10日至11月16日向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各街道征求意見,未有修改意見反饋;11月11日至11月24日在區人民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期內未收到反饋意見;11月20日,該通告經區應急管理局法制審核小組審核通過;11月20日,該通告經區應急管理局局務會集體討論決定通過,形成《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和森林高火險區的通告(代擬稿)》上報區政府。2020年12月29日,本通告經區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后,于12月31日提交2020年六屆六十九次(2020-15)常務會審議通過,并于2021年1月13日由區領導簽發,22日在龍湖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