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2日,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龍湖區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現解讀如下:
一、編制應急預案的背景、目的、依據、適用范圍
1.編制背景
2012年3月31日,原環境保護部下達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指南(試行)》,其中明確了飲用水源地環境風險源包括固定風險源、流動風險源和其他風險源,并提出了風險管控的相關要求。
2014年4月24日,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2018年4月4日,原環境保護部發布了《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明確了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工作內容和方式。
2021年1月1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了《汕頭市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明確了汕頭市預防和應對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的污染事件,及時有效處理對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構成威脅或造成污染的各類突發污染事件的具體工作內容及要求。
為降低龍湖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因突發環境事件而受到的影響,龍湖區新津河、梅溪河、外砂河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工作。
2 .編制目的
為切實加強預防和應對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的污染事件控制能力,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及時有效處理對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構成威脅或造成污染的各類突發污染事件,減輕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安全、環境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2018第1號)的要求,根據《汕頭市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汕府﹝2021﹞3號)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3.編制依據
本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等相關規定編制。
4 .適用范圍
預案適用于龍湖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涉及因固定源、流動源、非點源突發環境事件以及水華災害等事件情景所導致的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二、主要內容
為應對龍湖區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采取相應的應急準備措施,并在發生緊急狀態后作出響應,以減少環境影響,制定了本應急預案,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工作原則、組織機構及職責、監測預警、應急響應與處置、后期處置、應急保障、表彰獎勵與責任追究、預案的管理和更新、預案的實施和生效時間。如圖表:

三、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及環境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建立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加強對危險源和潛在危險源的監督管理,提高環境事件防范和處理能力。
2.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部門配合、上下聯動的應急響應機制,針對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專業優勢,及時、有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3.落實責任,先期處置。龍湖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由于生產經營單位原因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并報告當地政府、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
4.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建立和完善部門聯動機制。有關部門在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要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共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實行信息公開,建立社會應急動員機制,充實救援隊伍,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5.依靠科技,規范管理。堅持依靠科技,積極鼓勵環境應急相關科研工作,重視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努力提高環境應急科技應用水平,建立科學有效的應急機制,使應急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四、對文件中的關鍵詞、專業術語及社會公眾可能誤解、質疑的內容進行詮釋
1.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
指進入輸水管網、送到用戶且具有一定取水規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 1000 人)的在用、備用和規劃的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依據取水口所在水體類型不同,可分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庫)型水源地。
2.飲用水水源地
指國家為防治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環境質量而劃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飲用水水源地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在水源地外劃定準保護區。
3.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風險物質
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表 1、表 2 和表 3 所包含的項目與物質,以及該標準之外其他可能影響人體健康的項目與物質。
4.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等因素,導致水源地風險物質進入水源地或其上游的連接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質超標,影響或可能影響飲用水供水單位正常取水,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5.水質超標
指水源地水質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Ⅲ類水質標準或標準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未包括的項目,可根據物質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關供水單位的凈化能力,參考國外有關標準(如世界衛生組織)規定的濃度值,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會商或依據應急專家組意見確定。超標項目對應推薦處理技術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