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與形成過程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的決策部署,加快推進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支撐汕頭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0〕3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十四五”規劃》(粵能電力〔2021〕114號)《汕頭市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實施方案》(汕府〔2023〕30號)等文件精神和區委、區政府工作部署,結合實際情況,經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了《汕頭市龍湖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2024—2035年)》(征求意見稿),經征求我區各相關單位意見,在我區政府網站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并完成專家評審,形成送審稿。送審稿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意后由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正式印發實施。
二、制定依據
(一)法律、法規及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
2.《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建設部令第146號)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的通知》(國辦發〔2020〕39號)
4.《關于進一步提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規〔2022〕53號)
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
6.《關于加快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車下鄉和鄉村振興的實施意見》(發改綜合〔2023〕545號)
7.《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新能源汽車與電網融合互動的實施意見》(發改能源〔2023〕1721號)
8.《國管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深入開展公共機構綠色低碳引領行動促進碳達峰實施方案的通知》(2021年11月16日)
9.《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十四五”規劃》
10.《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行動方案(2024—2027年)》(發改能源〔2024〕1128號)
11.《廣東省推動鄉村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助力“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實施方案》
12.《汕頭市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實施方案》(汕府〔2023〕30號)
13.《汕頭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
14.《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汕頭市龍湖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的通知》
15.《汕頭市龍湖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全覆蓋報審成果》
16.《汕頭市新型基礎設施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20—2022年)》
17.《汕頭市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工作方案》(汕府辦〔2016〕56號)
18.《廣東省推動鄉村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助力“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實施方案》
(二)行業技術標準、規范
1.《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NB/T33002-2018)
2.《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
3.《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NB/T 33009-2021)
4.《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術語》(GB/T 29317-2021)
5.《電動汽車充電站通用要求》(GB/T29781-2013)
6.《電動汽車電池更換站通用技術要求》(GB/T29772-2013)
7.《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2014)
8.《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2014)
9.《電動汽車電池更換站設計規范》(GB/T51077-2015)
10.《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規劃導則》(NB/T33023-2015)
11.《加油(加氣)站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技術規范》(DB31/T917-2015)
12.《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程》(DBJ/T15-150-2018)
三、主要內容
該規劃共有7項主要內容,分別涉及制定背景、現狀分析、總體要求、布局規劃、重點任務等。其中:
第一章,主要介紹了該《充電設施規劃》的制定背景情況目的及規劃范圍。
第二章至第六章,是《充電設施規劃》的主要內容,分析了當前龍湖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對龍湖區未來充電設施需求進行了預測、提出充電設施建設要求和的建設目標、規劃充電設施建設布局和建設場景、明確重點建設任務、規劃近中期建設項目位置。到2025年基本建成適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顯著提升充電服務保障能力。到2035年形成一個布局完善、設施先進、市場有序、智能高效、節能環保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充分滿足新能源汽車的充電補能需求。
第七章,是提出加強組織領導、加快配套建設、強化政策支持、創新金融服務、給予用地支持五項規劃保障措施,保障規劃的落地實施。
四、與相關規劃聯系
本次規劃總體延續了《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十四五”規劃》的指導要求,并且更加注重規劃的落地性,減少了與龍湖區不相關的規劃要求,如高速公路服務區充電設施建設等內容。規劃結合龍湖區實際情況,進一步深化規劃實施內容及目標,對龍湖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布局及建設場景作出具體性規劃,提出近期建設重點推進公共機構、企業、產業園區、景區停車位(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五、規劃亮點
(一)體現延續性。
本次規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 年)的通知》(國辦發〔2020〕39 號)》、《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十四五”規劃》等文件要求進行編制。規劃構建完善的充電網絡、強化充電設施行業監督管理、鼓勵充電設施開放共享,對龍湖區公共充電基礎設施提出具體要求。總體延續相關文件精神,確保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目標、重點任務、建設方向一脈相承。
(二)體現針對性。
本規劃收集歸納了龍湖區現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情況、汽車保有量、存在問題等內容,結合發展趨勢,預測了龍湖區充電基礎設施需求、提出近期及遠景建設目標,并將建設任務分配至下轄各街道;明確近中期規劃布點位置及建設形式,為下一步建設工作提出規劃指導。
(三)體現落地性。
本次規劃注重建設落地性,對全區現狀充電設施及可能建設區域等進行現場摸查,科學確定近中期布點位置,以公共停車場、公共綠地及閑置地塊為主要建設實施區域,并規劃在有條件的道路停車位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同時要求注重與供電部門及自然資源部門的銜接,確保項目供電充足,土地利用滿足相關規劃及規定要求,并提出五項規劃保障措施,保障項目落地實施。
六、術語解釋
1.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采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 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增程式電動汽車、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氫發動機汽車等。
2.充電基礎設施: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相關設施的總稱,一般包括充電站、電池更換站、電池配送中心、集中或分散布置的充電樁等。
3.公用充電設施: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加油(氣)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等區域規劃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4.專用充電設施: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等專屬停車位建設,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在公交車、客運汽車、物流環衛等專用車站場建設,為對應專用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5.充電站:為電動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場所,充電站由多臺集中布置的充電樁以及相關的供電設備、監控設備、配套設施等組成,分為集中式充電站及分散式充電站等。
6.換電站:指為電動汽車快速更換動力電池的服務場所,一般也具備為從車上卸下的電池組充電的功能。
7.集中式充電站:指獨立占地規劃建設或專用場站停車場內規劃建設的為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專用場所。
8.分散式充電站:是指結合用戶居住地停車位、單位停車場、公共建筑物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路內臨時停車位等配建的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的設施。分散式充電設施由充電設備、供電系統、配套設施等組成。
9.充電樁:以有線傳導方式與電動汽車或動力蓄電池連接,為其提供電能的設備。
10.公共充電樁:指為社會車輛(全部或部分)提供充電服務,而進行建設運營的充電樁,包括公用充電樁和專用充電樁。
11.公用充電樁:指安裝在公共場所,面向社會公眾,為一般新能源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樁。
12.專用充電樁:指在公交、物流、環衛等公共服務領域專用停車場所建設的專用充電樁,主要服務于特定的對象。
13.私人充電樁:指私人建設使用專用充電樁,主要用于自家車輛充電。
14.超級充電站:指配置超級快充設施的充電站,超級快充設施需滿足單槍充電功率不小于360kW,最大輸出電壓不小于800V,持續充電電流不小于400A的要求。
釋義主要參考來源:《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術語》(GB/T2931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