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發生,切實保障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汕頭經濟特區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轄區實際,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于2025年10月30日印發《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和森林高火險區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一、制定背景
根據《汕頭經濟特區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為本市森林防火期”,第三十條規定:“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險期內,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防火規律,劃定森林防火區和高火險區并向社會公布”。我區2021年1月發布的《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和森林高火險區的通告》(汕龍府〔2021〕2號)將于2026年1月12日到期,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汕頭經濟特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文件規定,區應急管理局作為主要實施部門,成立評估小組對實施情況開展評估,評估結論為繼續實施。現重新形成該《通告》,主體內容與即將到期的《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和森林高火險區的通告》(汕龍府〔2021〕2號)保持一致,并與之形成有效銜接,為龍湖區開展森林防火工作提供充分依據,有助于防范避免森林火災發生。
二、制定依據
《通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汕頭經濟特區森林防火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森林防滅火工作實際而形成,內容與上述法律法規相互銜接,并對林區相關行為做了更詳細、更具體的規定。
三、形成過程
2025年7月,區應急管理局成立評估小組,對即將到期的《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和森林高火險區的通告》(汕龍府〔2021〕2號)實施情況組織開展評估。在評估結論為繼續實施的基礎上,區應急管理局重新起草了該《通告》草案。8月,該《通告》草案經區應急管理局法制審核小組審核通過,并經該局黨委擴大會集體討論決定通過。10月,該《通告》經龍湖區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后,提交七屆第八十一次(2025-18)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25年10月30日由區領導簽發。
四、主要內容
該《通告》主體內容共七條,具體分為:
1. 明確森林防火區和森林防火期:“本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30米內范圍區域,為我區森林防火區,實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四月十五日為森林防火期”。
2. 明確禁止攜帶火源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規定,以及森林防火區范圍內野外禁止七項行為:“森林防火期內,除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以外,禁止攜帶火源進入森林防火區;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范圍內野外禁止下列行為: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3. 明確規定森林高火險期以及高火險區:“每年春節、中秋、國慶等節假日(每年按照國家公布的節假日時間),清明(包括每年清明前十天及后五天),元宵、重陽(包括每年元宵、重陽前后各兩天),冬至(包括每年冬至前七天及后七天),氣象臺發布森林火險橙色預警(即森林火險四級)及以上的高火險天氣,為森林高火險期。森林高火險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的重點生態林區、旅游風景區、易燃易爆物資儲備區域,為我區森林高火險區”。
4. 明確規定了森林高火險期內的防火管理措施以及防火檢查方式:“森林高火險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和森林高火險區一切野外用火,禁止攜帶火源進入森林防火區,禁止未安裝防火裝置、滅火器材的車輛進入森林防火區,對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進行嚴格管理。森林高火險期內,區人民政府將根據需要在森林防火區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點,對進入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對攜帶的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5. 規定了違反森林防火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本通告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汕頭經濟特區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強調了公眾對森林火災的責任,并明確森林火警報警號碼:“森林防火,人人有責。請廣大市民群眾積極支持、熱情參與,發現森林火情,應及時撥打森林火警電話:12119”。
7. 明確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為2026年1月13日至2031年1月12日,共5年有效期。
五、咨詢單位和聯系電話
咨詢單位:龍湖區應急管理局 聯系電話:0754-88363645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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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和森林高火險區的通告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