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直屬各部門,省市駐區有關單位:
《龍湖區本級政府籌集(建)公租房輪候規則》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5月28日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紀委辦
公室,區人武部,區法院、檢察院,林百欣科技中專
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5月28日印發
龍湖區本級政府籌集(建)公租房輪候規則
為規范區本級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平、公開、公正的輪候機制,根據《汕頭經濟特區公租房保障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41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適用于區本級政府籌集(建)的公租房保障對象的輪候計分及排序。
第二條 保障對象的輪候排序按本規則計算的輪候分數確定,分數越高,排序越靠前。
第三條 保障對象輪候的計分因素包括:就業年限、居住年限、輪候時間、人均收入、人口結構、特殊困難和特殊貢獻等六項。輪候分數為各個計分因素得分之和。
新就業無房職工或外來務工人員,根據《龍湖區公租房保障資格申請審核細則》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條 各因素分別按以下規則計分:
(一)就業年限。每滿一周年計10分,不足一周年不計分,最高不超過100分。
(二)居住年限。每滿一年計10分,不足一年不計分,最高不超過100分。外來務工人員只能在就業年限和居住年限中選擇一項因素計算得分。
(三)輪候時間。輪候時間指從核準登記開始至計分時點的時間,每滿一年計20分,不足一年不計分,最高不超過100分。
(四)人均收入。在符合申報規定收入條件的新就業或外來務工人員中,保障對象家庭持有《低保證》或《優待證》的計5分。
(五)人口結構。保障對象家庭成員中,每個16周歲以下(含16周歲)未成年人或65周歲以上(含65周歲)老人,計10分,合計最高不超過30分。
(六)特殊困難。保障對象家庭有年齡70歲以上老年、孤寡老人、殘疾人、重癥病人的,增加20分。
(七)特殊貢獻。申請人提供其在龍湖區社會和經濟發展中有特殊貢獻的證明,包括能提供受到龍湖區政府表彰的證明或專利權人證明書的,增加10分。
第五條 計分條件以計分時點時的有效性為依據。計分時計分因素已消失的,該項計分應予取消。
第六條 保障對象就業年限和居住年限相同的,就業年限計分因素優先計分;保障對象輪候計分分數相同的,輪候順序根據核準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確定;核準登記時間相同的,依次按照人口結構、人均收入等指標的得分排序情況確定,指標得分高者優先。
第七條 保障對象輪候分數原則上每年計算一次,并根據計算結果調整輪候排序。每次計算后取得資格的保障對象的輪候分數,在下一次一并計算。
第八條 保障對象在輪候期間,家庭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主動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報,未及時申報的,取消其加分資格,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公租房實物配租時,按最近一次計分結果確定的順序劃定入圍對象。
第十條 輪候到位的保障對象,在配租前聲明放棄當期配租的,保留其原有輪候時間的計分。
第十一條 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輪候計分及排序工作,并在政府網站及時公布計分、排序和輪候等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