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39號)和《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22〕5號)文件精神,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工作,汕頭市人民政府印發《汕頭市保障性租賃住房認定辦法(試行)》。
附件: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汕頭市保障性租賃住房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pdf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39號)和《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22〕5號)文件精神,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工作,汕頭市人民政府印發《汕頭市保障性租賃住房認定辦法(試行)》。
附件: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汕頭市保障性租賃住房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