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質量強市建設,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汕頭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汕頭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授予在創建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推廣先進質量理念、推行科學質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顯著的示范帶動作用,對汕頭市質量強市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突出先進性、代表性、時代性,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自愿申請、不收取費用、不增加組織負擔。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選一次,分為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
每屆市政府質量獎和提名獎名額均不超過10個組織。沒有符合獲獎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五條 設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委辦公室),承擔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
組建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承擔市政府質量獎的材料和現場評審工作。專家庫人員名單由評審委辦公室結合評審工作實際提出,報評審委員會審定后公布。
第六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依據由評審委辦公室組織制定,并提出獲獎的分數線,經評審委員會審定后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可由市有關部門負責人、質量領域知名專家學者、企業家和消費者代表等組成。
評審委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承擔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有關部門負責質量工作的負責人組成。
評審委員會成員和辦公室組成人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由所在單位提出,按程序報評審委員會審定。
評審委員會成員和辦公室組成人員每屆任期至新一屆由評審委員會審定之日止,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指導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
(二)審議評審依據及相關工作制度等;
(三)審議評審工作情況,投票產生市政府質量獎建議名單;
(四)協調評審工作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評審委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制訂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方案;制訂評審依據及相關工作制度等;
(二)組織開展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評審工作;
(三)組建評審專家庫,組織培訓評審專家;
(四)向評審委員會報告評審工作情況,根據評審委員會審定意見報請市政府批準獲獎建議名單;
(五)宣傳、推廣獲獎企業和組織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經驗,規范、監督市政府質量獎榮譽和標識使用;
(六)提出下一屆評審委員會成員和辦公室組成人員建議名單,報評審委員會審定;
(七)處理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較高的法律、政策和專業水平,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無違法、違紀和失信記錄,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評審工作要求。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評審委辦公室可組建評審專家組。評審專家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工作結束后自動解散。
第十一條 市有關主管部門、各區(縣)政府、市有關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本行業申報組織的培育和推薦工作。
第十二條 市政府質量獎申報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符合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三)質量管理機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完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復制推廣價值;
(四)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大力推進質量變革,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及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居行業前列;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沒有因違反質量、安全、環保、稅收、知識產權、勞動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行政或者刑事處罰,沒有失信記錄。
第十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公布評審事項。評審委辦公室制訂本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方案并報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評審要求、注意事項、申報要求等。
(二)申報。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并按照申報要求準備相關材料,在規定期限內報送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
(三)推薦。區(縣)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區(縣)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是否符合申報條件進行初審把關,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申請人出具推薦意見后報送評審委辦公室。
(四)資格審查。評審委辦公室組織對申請人資格和申請材料完整性進行復核,征詢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及市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將符合申報條件的申請人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五)材料評審。評審委辦公室按照“雙隨機”原則組織評審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確定進入現場考評程序的候選組織名單。
(六)現場考評。評審專家組對候選組織按照評審標準、評價細則等評審要求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七)綜合評價。評審專家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考評情況對候選組織進行綜合評價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和獲獎的分數線,提出推薦意見。
(八)審議。評審委辦公室根據評審專家組提供的現場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分數和推薦意見,提出擬獲獎組織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
(九)公示。經評審委員會審定的擬獲獎組織名單,應當向社會進行為期10天的公示。評審委辦公室負責受理、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十)審定公布。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確定獲獎組織名單,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市政府質量獎評選過程中對申請人申報資格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評審委辦公室提出,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簽署本人姓名,注明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提供身份證明;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注明住所及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五條 評審委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3個工作日內轉送申請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復核。申請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復核情況書面回復評審委辦公室。評審委辦公室經過集體審議,對異議情況作出認定,并將異議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通報推薦單位。
異議審查期間,不影響有異議的申請人參加評審。異議內容查證屬實且屬于申報條件禁止性規定的,取消申請人參評資格。
第十六條 獲市政府質量獎、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由市政府頒發獎牌和證書。對獲市政府質量獎的,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十七條 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和廣東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由市政府分別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市市場監管局擬定安排計劃報市政府同意后,列入次年財政預算安排。
再次獲得同一獎項的組織和個人,不再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每屆市政府質量獎的獎勵資金和評審工作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專款專用,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
市政府質量獎和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市場監管局另行制訂汕頭市政府質量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 獲獎組織間隔三屆后,可再次申報市政府質量獎。再次獲獎的,只頒發獎牌和證書,不再給予資金獎勵。
第二十條 獲獎組織可以在品牌形象宣傳推廣中展示市政府質量獎標識,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具體產品及其外包裝,以及用于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一條 獲獎組織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發揮模范帶動作用,促進本市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與申報組織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并對其在評審過程中知悉的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發現申報材料不真實、不合法等情形的,取消申請人參評資格,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由評審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回獎金,并依法向社會公開;該組織不得參加下兩屆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
第二十三條 獲獎組織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情形及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撤銷其獲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并依法向社會公開;在獲獎后3年內有上述情形的,同時追繳獎金。
評審委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每2年組織對獲獎組織開展回訪評估,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組織,撤銷其獲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
(一)不參加回訪評估的;
(二)不符合第十二條所列條件的;
(三)回訪評估分數達不到市政府質量獎、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分數線的。
被撤銷市政府質量獎獎項的組織自獎項撤銷之日起不得繼續使用市政府質量獎標識。
第二十四條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廉潔紀律。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評審專家違反評審規定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移送有權機關或者所在單位按照規定處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