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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市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評估工作的要求,我局對《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意見》(汕府辦〔2015〕57號,下稱《意見》)組織開展了有效期即將屆滿前的評估工作,目前該項工作已完成,經分析研究,現就有關評估情況報告如下:
一、文件基本情況
《意見》于2015年5月由原市舊城辦牽頭起草,同年9月以市政府名義印發。文件的出臺是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和城市建設的順利實施。在內容方面,文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了相關貫徹實施意見,并明確了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責任和分工,初步實現了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
《意見》有效期至2020年9月12日,因我市基礎設施建設和亞青會籌備的迫切需要,我局于2020年2月提前啟動了《意見》的有效期即將屆滿前的評估工作和修訂工作。
二、主要工作內容
(一)成立評估工作小組。按評估工作要求,我局成立了專項工作小組,加強對該項工作的指導、協調。工作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領導任副組長,相關科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二)制定評估工作方案。對照評估標準,結合工作實際,我局制訂了《關于〈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意見〉有效期屆滿前評估工作方案》,明確了評估目的、評估內容和標準、評估步驟和方法、組織保障等內容,科學統籌部署評估工作,確定了政策法規科牽頭,有關科室配合的協作機制,確保評估工作的有序進行。
(三)形成《意見》征求意見稿及評估報告。為保證修訂工作的針對性和系統性,我局在征求各區(縣)、我局相關科室在實施過程中的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形成了《意見》征求意見稿及評估報告。
(四)開展調查研究。在《意見》征求意見稿及評估報告經我局局長辦公會議同意后,將正式啟動征求意見工作,就《意見》征求意見稿書面征求各管委會、各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意見,并在政府網站、微信公眾號上公布《意見》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管理對象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五)分析研究調查結果。調查完成后,我局及時組織評估工作小組成員進行研究分析,結合已收集的問卷和意見建議,對文件的合法性、協調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規范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全面掌握文件的實施情況,為形成制訂說明和政策解讀打好基礎。
三、評估結論
經過分析評估,從整體上看,汕府辦﹝2015﹞57號文在實施過程中,市、區(縣)相關職能部門依據文件規定,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監督管理,推動了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基本實現了文件出臺的預期目標,有修訂并繼續實施的必要。
(一)合法性。文件內容與現行實施的上位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未存在抵觸的情況。
(二)合理性。《意見》在設定的行政權力和責任相當,管理對象權利和義務一致,主要制度和各項管理措施合理、恰當,適合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需要;所規定的各項制度措施具體可行,具備可操作性,較好解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
(三)完善性。從前期實施情況看,各項制度措施比較完備,切合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實際。在實施過程中,結合《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11〕77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粵建房〔2013〕26號)等政策法規的規定,深化指導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四)實施效果。《意見》實施五年來,進一步明確規范了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和管理機制,細化了征收和補償工作相關程序,切實維護了公共利益,保障了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一是建立以政府為主體、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具體工作的工作機制。二是指導、監督各區(縣)依法開展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嚴格執行房屋征收法定程序。三是依法依規確定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四是做好房屋征收與原房屋拆遷的銜接工作。截至2020年4月15日,全市按照《意見》開展房屋征收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但未完成的項目共8個。
(五)存在問題。一是在職責方面,《意見》沒有明確市、區(縣)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應修訂完善。二是沒有關于組織“聽證會”前提條件的具體規定。現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明確為“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 《條例》規定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完善方案并及時公布”。三是《意見》沒有明確征收評估爭議的處理機制,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四是征收補助標準方面,《意見》中規定征收補助幅度控制在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的15%以內,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這是該條例賦予各地市、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辦法的權限,且沒有明確條件限制,為房屋征收工作留下靈活的操作空間,市、區(縣)人民政府可根據不同征收項目所處區位分別制定征收補助和獎勵標準。為此,有必要對《意見》中的征收補助標準進行修改。
綜上,為切實保障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開展,落實“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原則,鞏固該規范性文件對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積極效果、保證政策的連貫性,我局認為:應當針對該文件存在的問題進行修改并重新頒布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