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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頭市人社局、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汕頭市中心支行根據有關文件精神,對2015年12月印發的《汕頭市創業擔保貸款操作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形成《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汕頭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汕頭市中心支行創業擔保貸款操作辦法》。
主要修改內容有三項:
一是將創業擔保貸款分為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含符合借款條件人員合伙創業申請“捆綁性”創業擔保貸款)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兩種類型。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含符合借款條件人員合伙創業申請“捆綁性”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額度最高不超過20萬元。貸款利率水平由經辦金融機構參照貸款基礎利率并結合貸款風險分擔情況合理確定。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在貸款基礎利率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的,由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貼息。符合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借款人合伙創業的,可按每人不超過20萬元,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額度“捆綁性”發放創業擔保貸款。
原操作辦法規定為貸款利率為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個百分點,由財政全額貼息。以目前1至3年期貸款基準利率4.75%為例,100萬元貸款,每年需要財政貼息7.75萬元;新的操作辦法對貼息范圍進行修改,允許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約定更高的貸款利率,財政貼息只對貸款基礎利率上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的部分負責貼息。
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經人社認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由經辦金融機構根據企業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發放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由財政按貸款基準利率50%的水平給予貼息。
以目前1至3年期貸款基準利率4.75%為例,100萬元貸款,每年需要財政貼息2.375萬元。
經擔保機構和經辦金融機構同意,貸款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展期期限內貸款不貼息。
二是簡化人社部門審核手續,增加經辦金融機構自主權限。
個人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由我市經營狀況、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或其他法人組織作為貸款擔保的,直接向經辦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經辦金融機構核定其擔保企業(組織)其資產經營情況、擔保能力,合理確定貸款額度,向與其簽訂合作協議的人社部門就業服務機構推薦。
符合借款條件人員合伙創業申請“捆綁性”創業擔保貸款額度在20萬元以上的,必須采取房產抵押擔保作為借款保證(抵押房產由經辦金融機構作為抵押權人,償債順序先于擔保基金,貸款金額不超出抵押物評估價值的百分之七十)。由經辦金融機構在不超過抵押物最高擔保額度范圍內,合理確定貸款額度。
三是明確貼息資金的來源,優化財政貼息審核程序。
根據市財政局關于優化貼息審核環節的要求,壓縮審核環節,貸款貼息由人社部門申報年度預算,負責審核并按規定支付貼息資金,財政部門不進行二次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