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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補貼對象和范圍
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承擔政府補貼孵化服務的,應與所在地縣級或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協議(協議應明確孵化基地軟硬件標準、提供服務內容、責任義務等內容)。簽訂協議的創業孵化基地按規定為創業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創業孵化服務的(不含場租減免),按實際孵化成功(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戶數給予創業孵化補貼。
(注:1.創業孵化基地提供的創業孵化服務不含場租減免;
2.孵化成功是指孵化基地內的創業者,在書面服務協議有效期內,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
二、補貼標準
按實際孵化成功戶數每戶一次性30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三、資金來源
初次認定創業孵化基地為市級的,補貼資金由市級從各級就業專項資金列支;初次認定創業孵化基地為區縣級的,補貼資金由區縣從各級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四、補貼申請程序
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可持以下材料(一式2份)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補貼:
1.《創業孵化補貼申請表》(附件4-1)、《入駐創業單位花名冊》(附件4-2);
2.入駐創業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
3.入駐創業單位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與入駐創業人員簽訂的1年以上期限書面服務協議及提供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
5.創業孵化基地(創辦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6.創業孵化基地認定文件等資料。
以上材料屬復印件的須提供原件審驗,復印件注明“此件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五、補貼審核及撥付程序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按月集中匯總審核,于每月前7個工作日內完成上月受理申請的審核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在當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站上進行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的,在5個工作日內在《創業孵化補貼申請表》上出具審核意見并匯總提出撥款意見,連同審核完畢的材料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撥到同級人社部門,由同級人社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申請人的銀行賬戶。
附件:
4-1.創業孵化補貼申請表
附件:創業孵化補貼申請表.docx
4-2. 入駐創業單位花名冊
附件:入駐創業單位花名冊.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