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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申報
(一)申報條件
1、項目產品符合國家技術和產業政策的要求;
2、項目所采用的技術成熟,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
3、項目產品投產后能形成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良好的國內外市場前景;
4、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汕頭市龍湖區轄區內注冊(稅收、產值歸屬龍湖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研究開發基礎條件和運行機制良好。資信度高,具有可靠技術依托。
(二)申報程序
1、區科技局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結合我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任務的實際,提出扶持重點,每年在下半年下發當年度區科技計劃項目申報通知,并在區科技科普網和區政府網站上發布。
2、凡申報區科技計劃的項目,均應由項目承擔單位填寫《汕頭市龍湖區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任務)書》(以下簡稱申報書)、《汕頭市龍湖區科技計劃項目可行性報告》,并加蓋公章。
3、區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工作由項目所在企業向區科技局申報。
(三)受理程序
1、受理方式
各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將區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材料一式二份送區科技局統一受理。
2、受理時間
自發布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為當年項目的申報受理時間,過期不予受理。
(四)申報材料
1、汕頭市龍湖區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任務)書;
2、項目可行性報告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申報項目有關證明材料或輔助材料,如單位資質證明、項目查新報告、單位財務報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礎材料等。
5、申報材料注意事項:
①申報材料必須準確、真實、可靠,并按順序裝訂成冊;
②提供證明材料或輔助材料復印件應加蓋公章。
二、項目評審與立項
(一)區科技計劃項目評審工作由區科技局組織進行。
(二)區科技局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暫行辦法》(粵科規劃字〔2012〕57號)的要求,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和專家組成項目評審專家組,對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
(三)區科技局根據當年申報科技計劃項目扶持的重點和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當年科技計劃項目的立項及經費安排建議,經請示區政府領導同意,再與區財政局進行溝通,形成初步意見。召開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主持、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年度科技計劃立項工作會議,討論并形成會議意見。再由區科技局和區財政局聯合上報區政府,由區政府審核批準。必要時區科技局與區財政局聯合進行實地考察。
(四)經區政府審批后,由區科技局、區財政局聯合下達科技計劃立項及經費安排文件。
三、科技項目經費管理
(一)科技項目經費劃撥程序
1、項目承擔單位接到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文件后,應及時與區科技局簽訂《科技經費使用合同書》。
2、合同簽訂后,由區科技局劃撥科技項目經費。
(二)科技項目經費管理
1、科技計劃項目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該款主要用于科技項目實施中所需的項目研究試驗費及與研發直接有關的費用。
2、項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終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區科技局申報項目終止執行手續,并上繳尚未使用的財政經費。
四、項目實施與管理
(一)項目承擔單位應認真履行合同書的各項約定,按時完成項目任務;承擔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和監督項目實施。
??? (二)區科技局在項目實施期間對項目進行專項檢查,項目承擔單位須如實提供項目實施進度、研究成果和經費使用情況等信息,在每年12月31日前需向區科技局提交《汕頭市龍湖區級科技計劃年中執行情況報告》。
(三)如遇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變更、關鍵技術方案的變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應及時向區科技局報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調整)完成、終止執行或撤銷項目等調整申請報告。項目未能正常實施或經費使用不合理的,區科技局責令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整改。
五、項目結題與驗收
(一)項目實施完成后,必須進行驗收,項目驗收分為會議驗收和材料驗收兩種形式。驗收工作須在項目完成后半年內完成;提前完成的項目,可以提前驗收。
(二)結題驗收程序:
1、項目驗收前,項目承擔單位向區科技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供驗收資料,經審批后,區科技局將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項目驗收。
2、項目驗收以區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的合同書所約定的內容為基本依據。
3、驗收資料包括加蓋承擔單位公章的驗收申請書、驗收結題書、項目實施執行報告、立項通知書、合同書、決算表、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憑證等其他項目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不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須整改完善有關項目材料后,重新提出驗收的申請。如再次驗收仍未通過的,區科技局將對有關單位進行通報,三年內不再受理該項目單位新的項目申報。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課題原定目標和任務無法完成的課題,按照結題處理。
(四)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出書面報告,并說明原因。經區科技局審查批復后,可繼續執行。
(五)對無正當理由無法完成項目結題驗收的單位,區科技局將通過有關部門協調或采取法律手段收回應歸還資金。同時,三年內不再受理該項目單位新的項目申報。
六、本辦法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自6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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