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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證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科學、公開、公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和《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市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列入市級科技計劃,由獨立法人單位承擔,并在一定時期內組織實施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及相關科技活動。
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分為財政資助類和自籌經費類。財政資助類科技計劃項目可采取事前資助、事后補助等投入方式,自籌經費類科技計劃項目可適當調整簡化項目管理程序和操作方式。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項目支持領域和組織方式,市級科技計劃設立相應類別,并根據每年的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汕頭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主管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申報與受理、評審與立項、實施與管理、驗收結題與終止結題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科技局根據職能及市政府相關規定單獨或會同其他職能部門對科技計劃的設立、編制、申報、組織實施和監督進行綜合協調管理。
市科技局根據科技計劃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關規定選擇中介機構承擔或協助辦理有關具體事務。
第二章 申報與受理
第五條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科技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
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應向社會公開發布,明確申報條件和要求、申報時間和方式以及項目的組織形式。
第六條市科技局按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受理項目申報。面向社會的項目管理業務統一通過市科技局業務受理窗口(以下簡稱“受理窗口”)辦理。
第七條項目申請者應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诒臼凶缘怯浀莫毩⒎ㄈ思奥鋺羯穷^市的高等院校,不受理以個人名義申報(另有規定除外);
?。ǘ┓仙陥笾改蠈ι暾堈叩闹黧w資格要求;
?。ㄈ┚哂型瓿身椖勘貍涞娜瞬艞l件和技術裝備;
(四)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積累;
?。ㄎ澹┚哂型瓿身椖克璧慕M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有影響承擔項目的不良信譽度。
第八條承擔3項以上(含3項)在研項目或有1項以上(含1項)逾期未結題驗收項目的企業法人,以及承擔2項以上(含2項)未完成在研項目的負責人,不得申報新項目;項目負責人同一年度不得申報2項以上(含2項)項目,違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及所申報項目。
第九條項目應當按照規定渠道(書面申報或網上申報)和時限進行申報。市直單位和國家、省駐汕單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報,各區縣企業和事業單位申報的項目應當通過各區、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和推薦。
第十條申請項目應填寫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汕頭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書》;
?。ǘ渡穷^市科技計劃項目可行性報告》;
(三)申報單位認為與所申報項目直接相關的其他說明材料,如單位資質證明、項目查新報告、單位財務報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礎材料、合作協議等;
?。ㄋ模└髂甓软椖可陥笾改弦蟮钠渌牧?。
第十一條區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管理范圍內企業和事業單位提交的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推薦,并將項目書面申報材料送交市科技局受理窗口。
對于通過網上申報的項目,區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網上申報系統進行審查和推薦,并將項目書面申報材料送交市科技局受理窗口。網上申報材料應與書面申報材料一致。
網絡維護期間,直接接受紙質材料申報。
第十二條市科技局組織對所有申報項目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申報項目進入評審程序。
第三章 評審與立項
第十三條項目實行專家評審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制度。項目立項的基本程序為:專家評審、部門審核、擬立項公示、下達立項文件。
第十四條專家評審意見是項目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
專家對審查通過的申報項目采取書面評審、現場考察和答辯三種方式之一或多種方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論證。實行網絡化評審的項目,相關專家在網絡上直接進行評審。
專家評審分為投票制評審和評分制評審。投票制評審未達到半數同意的或評分制評審得分排名在同一評審組(或同一專題)一定比例之后的項目,原則上不得進入下一評審階段或進行立項。
第十五條所有參與項目評審的專家應從省或市科學技術專家庫中遴選。網上評審項目遴選評審專家由系統隨機抽取。
第十六條對市委市政府重點扶持的科研項目或我市產業發展急需的關鍵技術,可單獨組織論證,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進行評價。
第十七條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及對申報項目的審核情況,確定科技計劃項目立項和經費安排方案,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年度科技計劃項目和經費。
第十八條市科技局應當在項目下達后15日內,依據項目申報書,向項目承擔單位下達項目任務書或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合同書(以下簡稱“任務書”),確定項目目標任務、考核指標、項目預算、項目實施期限等。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是科技計劃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應認真履行任務書的各項要求,切實履行項目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如遇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變更、關鍵技術方案變更、不可抗因素等對項目實施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項目承擔單位須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調整)完成、終止執行等調整申請報告。市科技局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意見反饋申請單位。
第二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應配合相關主管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評估、審計和統計調查等。
第二十二條項目推薦部門切實履行項目推薦審查、日常管理職責,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項目未能正常實施的,項目推薦部門應責令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整改。
第五章驗收結題與終止結題
第二十三條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結題分為驗收結題和終止結題。項目結題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積極引入客觀科學的評估機制,保證結題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十四條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結題以任務書為基礎,對任務書中的研發內容、任務指標、經費使用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并綜合考察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組的項目管理、績效評價、科研信用等情況。按照任務書規定正常實施的項目,須組織項目驗收結題;因故未能按任務書組織實施或無法完成合同書規定任務目標的項目,須進行終止結題。
第二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任務書到期3個月內提出驗收結題申請,任務書規定的任務、指標及經費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任務書到期前提出驗收結題申請。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結題的項目,須在任務書到期前3個月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請,獲批后才能延期結題。
第二十六條項目驗收結題申請材料包括:
?。ㄒ唬渡穷^市科技計劃項目結題驗收書》;
?。ǘ╉椖繄绦星闆r工作總結;
(三)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項目經費審計報告(項目支持經費20萬元(含)以上)或經費決算表(20萬元以下)及相應財務收支憑證。
?。ㄋ模┢渌枰峁┑淖C明材料,如產品檢測報告、專利證書、用戶使用意見等。
第二十七條項目驗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項目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組織。項目驗收結題的組織方式分為會議(現場)驗收和書面審核驗收兩種形式。項目支持科技經費10萬元(含)以上的原則上進行會議(現場)驗收。對社會效益特別明顯的項目從簡驗收。對后補助的項目,不進行財務驗收。市科技局在驗收申請審核通過后1個月內完成驗收工作。
第二十八條項目進行會議(現場)驗收或材料驗收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形成項目驗收意見。會議(現場)驗收專家組原則上不少于5名,其中1名財務專家。材料驗收專家組原則上不少于3名,其中1名財務專家。專家組成員原則上應從省、市科技專家庫抽選。
第二十九條驗收結題的結論分為驗收通過、驗收不通過。
項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較好地完成項目任務書規定的任務和技術、經濟、成果等指標,經費落實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規的項目,為驗收通過。
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驗收不通過:
?。ㄒ唬┛傮w上完成項目任務及指標不到80%的;
?。ǘ┨峁┨摷傥募Y料及數據的;
?。ㄈ<医M評審認為項目進展與預期成果差距較大;
?。ㄋ模┢渌闆r。
第三十條不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接到通知6個月內,整改完善有關項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驗收申請。第二次驗收仍不通過的,或者未按期重新提出申請的,自動轉入終止結題程序處理。
第三十一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申請項目終止結題:
(一)組織驗收結題不通過后無法完成項目整改任務或第二次組織驗收結題仍不通過驗收的。
?。ǘ┮虿豢煽咕芤蛩鼗颥F有水平和條件限制,致使項目不能繼續實施或難以完成合同書任務和目標的。
?。ㄈ┮蝽椖垦芯块_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致使項目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四)因項目負責人死亡、重大傷殘、出國(境)、工作調動、違法犯罪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五)因知識產權不清晰,有嚴重知識產權糾紛或者侵權行為,經調解等方式無法解決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椖砍袚鷨挝粚ω斦㈨椯Y助經費有異議,或發生重大經營困難、兼并重組等變故,不愿(不能)繼續實施項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財政資助經費的。
(七)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二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執行項目終止結題(即被動終止結題)。
(一)項目立項后,因項目承擔單位原因導致項目進度嚴重滯后,項目實施周期過半仍完全或基本沒有使用財政資金的。
?。ǘ╉椖坑馄诔^1年,經催促仍拒不申請驗收結題的;或者在驗收結題過程中存在消極推諉、弄虛作假等嚴重不當行為的。
?。ㄈ╉椖砍袚鷨挝唤浐藢嵰淹V菇洜I活動或注銷的。
(四)項目承擔單位或負責人在項目技術開發、經費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現重大違規違法行為,導致項目實施無法進行或面臨重大風險的。
?。ㄎ澹┌匆幎☉鲃由暾埥K止結題但故意拖延不辦理的,或者有其它原因需要被動終止結題的。
第三十三條被動終止結題的項目,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追繳未按規定使用的財政資金。市科技局兩年內不再受理該項目承擔單位或負責人所申報的項目。
第六章 責任與保障
第三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科技局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項目申報時,利用虛假材料和信息編報資金預算的,取消項目申報單位3年內的項目申報資格。
(二)項目實施、評估、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終止項目執行,收回全部資助資金或不再撥付扶持資金,項目承擔單位3年內不得申報新項目。
(三)項目承擔單位以同一項目或內容相近的項目多頭申報、重復套取各類政府專項資金的,一經發現立即終止項目的執行,并取消該單位3年內的項目申報資格。
?。ㄋ模╉椖砍袚鷨挝徊慌浜媳O督檢查,或不按時提供材料,且經提醒仍未及時改正的,取消其2年內項目申報資格。
第三十五條專家在對項目進行評審和驗收的過程中,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意見,不受任何可能影響公正的因素干擾;
(二)嚴格保守評審(驗收)對象的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擴散被評審(驗收)項目的有關信息;
?。ㄈ╉椖吭u審期間,未經市科技局允許,專家不得就評審事項與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接觸。
專家利用評審權以權謀私或者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專家資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具體回避內容如下:
?。ㄒ唬┰谠u審、立項、經費分配、項目驗收、爭議處理等環節,對于涉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人員以及授權或委托管理機構自身利益的事項,當事者須主動提出聲明,并實行回避;當事者被要求回避,經審查屬實,也須回避。
(二)與評審(驗收)對象有利益關系的人員,以及評審(驗收)對象因正當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請希望回避的人員,不宜被選擇為評審(驗收)專家。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實施分類管理,根據不同領域和類別,可適當調整項目組織管理方式和評價標準,并另行制定發布具體的工作指引。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2014年5月1日起實施的《汕頭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辦法》(汕府科[2014]24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出臺之前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辦法有抵觸,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實施期間如上級出臺新規定,以上級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