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區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切實幫助城鄉貧困群眾解決醫療難問題,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堅持 “以人為本,為民解困”的理念,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資辦法,對患病的城鄉貧困居民實行住院醫療救助、限額門診醫療救助和看病醫療優惠,建立管理制度化和操作規范化的醫療救助制度。
第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應遵循的原則:
(一)堅持屬地管理原則;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則;
(三)堅持量力而行,與本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原則;
(四)堅持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原則。
第二章 醫療救助范圍和對象
第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范圍:具有本區戶籍,在我區行政區域內居住的貧困居民。
第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
(一)已列入我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鄉低保對象;
(二)經認定的農村五保戶、孤兒、城鎮孤老等“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
(三)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含革命“五老”人員);
(四)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其他特殊困難群眾--我區城鄉居民家庭,農村居民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城鎮居民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具下述情形之一者:
1、慢性腎衰竭(尿毒癥)并定期進行血透、腹透的;
2、惡性腫瘤的;
3、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的;
4、系統性紅斑狼瘡的;
5、精神分裂癥、雙向性情感性精神障礙、器質性精神障礙的;
6、心臟病的(二級及以上心功能不全);
7、晚期慢性重癥肝炎及并發癥的;
8、高危孕婦住院分娩搶救的;
9、患其他重大疾病,農村居民住院治療費在30000元以上、城鎮居民住院治療費在50000元以上的。
第三章 醫療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 城鄉醫療救助方式。
(一)對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社區(村),資助農村低保對象和五保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按規定其個人應繳交資金,由區財政部門從醫療救助資金中支付;
(二)資助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低保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個人應繳交資金,由區財政部門從醫療救助資金中按規定給予資助;
(三)對低保對象和“三無”人員實行限額門診救助;
(四)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對象實行住院醫療限額救助(“三無”人員實行全額醫療救助);
(五)對低保對象和“三無”人員和重點優撫對象實行看病醫療優惠。
第七條 城鄉醫療救助起付標準、救助限額和救助比例。
(一)起付標準。救助對象患病治療的費用,在扣除醫院減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醫療報銷(含救助金)后,個人負擔的住院醫療費可向區民政部門申請城鄉醫療救助。城鄉低保對象醫療救助不設起付線,其他特殊困難群眾個人負擔住院醫療費超過500元部分。
(二)救助限額。區民政部門對救助對象個人負擔的住院治療費按比例給予醫療救助,累計年最高救助金額,原則上城鄉低保對象不超過20000元,其他特殊困難群眾不超過12000元。
(三)救助比例。城鄉低保對象個人負擔的住院醫療費在5000元(含)以下的,按不超過35%的比例救助;個人負擔的住院醫療費在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按不超過40%的比例救助;個人負擔的住院醫療費在10000元以上的,按不超過45%的比例救助。其他特殊困難群眾的醫療救助比例相應降低5%。
在區內五家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救助對象,救助比例可相應提高5%。
第八條 對低保對象和“三無”人員實行限額門診救助。
(一)限額門診救助每人每年限定80元,以戶為單位只限當年統籌使用。不結轉、不提現,用完為止,超支自負;
(二)依托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專用窗口開展限額門診救助,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包片負責。街道片區的對象可到龍湖人民醫院、珠池醫院、下蓬醫院就診,外砂鎮和新溪鎮分別定點本鎮衛生院;
(三)低保對象和“三無”人員憑《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五保證》、《兒童福利證》和戶口本到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門診救助限額由定點醫療機構在結算時直接補助;
(四)專用窗口工作人員負責核實就診患者身份,核對無誤后在門診病歷及處方上加蓋新農合門診補助專用章;就診患者交費時,專用窗口工作人員在門診收費收據和《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五保證》、《兒童福利證》上如實記錄補助金額,填寫《龍湖區城鄉醫療限額門診救助登記結算表》,并由患者(親屬)簽名確認;
(五)各定點醫院原則上于每月30日將《龍湖區城鄉醫療限額門診救助登記結算表》(一式二份)送區民政局審核、結算,由區民政局將結算額直接撥付各定點醫院。
第九條 下列費用在審核醫療救助時應予扣除。
(一)醫療機構按規定應減免的費用;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報銷的醫療費(救助金)或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三)政府特殊醫療補助金。
第十條 下列情形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本醫療救助范圍。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甲類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醫療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標準以外支付的醫療費用;
(二)因自殺、自殘(精神病患者除外)、打架斗毆、酗酒、吸毒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及其他賠付責任人應支付的醫療費用;
(四)因器官移植、鑲牙、整容、矯形、配鏡及保健、康復等發生的費用;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費用;
(六)上級機關規定的其他不屬于本醫療救助范圍的醫療費用。
第四章 醫療救助申請、審批和救助金發放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人或戶主需提供以下相關資料:家庭戶口本、身份證、低保證或有關證件、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出示的診斷書、財政醫療票據;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需提供按規定享受的醫療補助憑證。
第十二條 救助對象本人或戶主向居(村)委會提出申請,填寫《龍湖區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經社區(村)委會初審和入戶調查,符合條件的,在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自收到上報的申請材料起,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條件的,報區民政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由社區(村)委會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區民政局自收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上報的申請材料起,在10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核準給予其醫療救助金額,由申請人所在的居(村)委會將符合醫療救助的人員名單、救助金額張榜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經復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由社區(村)委會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金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發放。
第十六條 農村低保對象和五保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低保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個人應繳交的資金,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統一核實,報區民政局確認后,由區財政部門分別核撥給責任單位實施。
第五章 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
第十七條 城鄉醫療救助區外的定點醫療機構為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指定的醫院和區殘聯指定的醫院,區內的定點醫療機構為龍湖人民醫院、龍湖區珠池醫院、龍湖區下蓬醫院、龍湖區外砂鎮衛生院、龍湖區新溪鎮衛生院。醫療救助對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醫療機構在規定范圍內,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第十八條 區內各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龍湖區衛生局、民政局《關于對重點優撫對象、低保對象、五保人員和國有企業特困職工實行醫療優惠的通知》(汕龍衛[2005]33號)規定的醫療優惠項目提供優惠。免收掛號費、病歷費、診金、肌肉注射費,檢查費、檢驗費、診查費及住院病床費優惠30%。區城鄉醫療救助專項資金補助定點醫療機構醫療優惠的50%,每年結算一次。
第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完善并落實各項診療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提供優質服務,保證醫療和藥品質量,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收費,不得要求醫療救助對象支付按規定應予減免的費用。
第二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制訂醫療救助對象醫療服務標準,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甲類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醫療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標準,由區衛生部門負責督促落實。
第六章 醫療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區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專項資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財政撥款。區財政按照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人月14%的比例安排醫療救助金。根據《汕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的規定,城鄉醫療救助金,由市、區財政分別按照40%和60%的比例負擔;
(二)上級補助。上級補助的醫療救助資金和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中按比例提取的基本醫療救助金;
(三)社會捐助。區民政局負責接受社會捐助,用于補充城鄉醫療救助金。
第二十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城鄉貧困群眾的醫療救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醫療救助資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財政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區財政部門應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帳,按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各項來源的資金收入和支出實行專帳核算、專項管理。區民政部門應設立醫療救助資金專帳,用于辦理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
第二十五條 區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公布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七章 醫療救助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區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衛生、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監察、各街道、鎮等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的“龍湖區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協調小組”,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本區的醫療救助工作。
第二十七條 區民政部門負責牽頭協調和組織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研究制訂城鄉醫療救助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城鄉醫療救助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檢查監督。
第二十八條 區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金的落實,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按時足額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并檢查監督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 區衛生部門負責對提供醫療救助的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協助做好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銜接工作。
第三十條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銜接,對參保困難職工和退休人員給予政策優惠,降低大病、重病患者經濟負擔。
第三十一條 區審計部門負責年度醫療救助資金發放使用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區監察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發放使用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三條 各街道、鎮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的審核、醫療救助金的發放及醫療救助的各項相關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7日制定的《龍湖區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區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