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根據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武裝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士官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政聯〔2008〕4號)規定,回原籍擇偶確有困難,男士官年齡滿二十八周歲,女士官年齡滿二十六周歲,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可在部隊駐地或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 二、軍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應出具下列證明和證件:1、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2、《軍官證》或《文職干部證》、《學員證》、《士官證》、《離休證》、《退休證》等軍人身份證件;3、《居民身份證》。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與軍人持有證件填寫項目如有出入,不予辦理。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必須符合關于出證單位級別、駐地等問題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以部隊出具的證明為準。 軍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填寫《申請結(離)婚登記聲明書》時,“身份證件號”填寫公民身份號碼和軍人身份證件號,“常住戶口所在地”填寫部隊出具證明的政治機關名稱及其所在地行政區域。婚姻登記機關在填寫《結(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及《結(離)婚證》時,“身份證件號”填寫公民身份號碼,同時在《結(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備注”中注明軍人身份證件號,并將出具的軍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和證明存檔。 軍人補辦《結(離)婚證》,應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政治機關出具《軍人婚姻登記證明》,本人持證明軍人身份證件和居民身份證到婚姻登記機關補領。 三、聘用到軍隊工作的非現役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申請結婚,依照《婚姻登記條例》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并到所在單位政治機關備案。 總政治部頒發的《軍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2001〕政組字第84號)中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