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鎮),區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龍湖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生產安全事故預警防控制度》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龍湖區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5年7月26日
龍湖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生產安全事故預警防控制度
第一條 為及時預警和防控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汕頭市較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廣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生產安全事故預警防控制度》(粵安〔2015〕11號)的要求,結合龍湖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龍湖區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安委會)對街道(鎮)人民政府、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社會公眾進行生產安全事故預警,部署生產安全事故防控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安委會將進行生產安全事故預警,部署生產安全事故防控:
(一) 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 街道(鎮)在一個月內連續發生2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 同一行業、領域在一個月內連續發生2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4起以上)的;
(四) 同一地區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件涉及疑似職業病、職業病病人10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五) 氣象災害易引發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六) 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期間可能出現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不落實、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的;
(八) 對國家、省、市和區掛牌督辦的事故隱患不落實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九) 國家、省、市和區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發現的問題比較嚴重的;
(十) 區安委會認為有必要進行預警的。
第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主要通過下列途徑采集:
(一)上級有關部門的事故警示、事故通報;
(二) 全區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安全生產控制指標情況分析、職業病危害統計分析;
(三)氣象部門提供的氣象災害信息;
(四)安全生產值班信息;
(五)安全生產舉報投訴;
(六)安全生產督查檢查;
(七)其他渠道。
第五條 區安委會負責向全區或特定的市有關部門、各街道(鎮)安委會發布預警通知、預警信息,部署生產安全事故防控。
(一)存在第三條規定情形的,由區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安委辦)發出預警通知。預警通知內容包括對象、事由、生安全事故防控要求、反饋時限。
(二)存在第三條第(五)項規定情形的,區安委辦還應通過門戶網站或主流媒體向社會公眾發出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內容包括氣象災害基本信息、影響范圍和時間、可能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安全防范措施等。
(三)存在第三條第(六)項規定情形的,區安委辦還應通過門戶網站或主流媒體向社會公眾發出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內容包括節假日或活動期間的安全生產特點,可能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六條 接到預警的街道(鎮)、部門和單位,應及時研判預警事項,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一)明確責任。有關街道(鎮)、部門和單位,根據預警內容指定相應的內設機構作為該項預警事項的牽頭落實部門,明確預警事項牽頭落實機構的責任,確保預警工作落實到位。
(二)準確研判。深入研究分析預警信息,認真查找本街道(鎮)、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準確判斷預測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嚴重程度,為防范和控制生產安全事故提供科學依據。
(三)落實措施。根據預警信息研判結果,研究提出生產安全事故防控措施并切實抓好落實,及時整改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隱患,防范和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事態嚴重時,及時發布預警通報,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做好應急準備,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四)按時反饋。按照預警通知的時限要求向區安委辦反饋辦理情況。
第七條 區安委辦定期組織對各街道(鎮)和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就預警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辦理結果不符合要求、預警事項不作為、生產安全事故防控措施落實不到位的街道(鎮)、部門、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在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中相應扣分;對敷衍塞責或者弄虛作假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提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條 本制度由區安委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 抄送: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 |
| 龍湖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7月16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