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賢津在先后任龍祥街道如龍居委主任、如龍社區黨委書記期間,在居委集體土地監管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汕頭經濟特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未對有關集體土地進行有效監管,也未及時發現村民擅自出租有關集體土地的問題,導致該集體土地被村民擅自出租給他人并收益,造成不良影響,違反工作紀律。2023年7月,紀賢津受到黨內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