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本委機關考勤和請銷假管理,加強作風建設,提高機關全體工作人員的紀律意識,堅決把紀律挺在前面,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委機關(含派駐組)全體工作人員(含合同制員工及借用人員),巡察機構工作人員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章 考勤打卡制度
第三條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上、下班考勤打卡制度,上班時間必須堅守崗位,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一)考勤方式采用智能考勤機打卡錄入,全體工作人員需配合辦公室做好本人的人臉和指紋采集工作。
(二)工作日打卡時間為上午8:30前、下午5:30后(時間如有變動按上級規定作相應調整)。上午8:30后錄入的,按遲到處理;下午5:30前錄入的,按早退處理。
(三)工作人員因公需外出不能按時打卡的,要提前告知部門負責人或向分管領導報告,并在《龍湖區紀委監委在職人員因故無打卡、遲打卡登記表》(詳見附件一)上登記備案;班子成員外出不能按時打卡的,應告知辦公室登記備案。
(四)工作人員因休假或請假的,由辦公室根據其休假審批表或請假條予以登記備案。
(五)本委第四、五派駐紀檢監察組暫不納入委機關考勤打卡登記范圍,歸入所駐在單位的考勤管理范圍。
第四條實行工作日考勤打卡情況公示制度。考勤打卡情況實行一月一公示,部門每月的公務備案情況統計匯總后于次月3日前報辦公室整理公示,接受本委機關全體人員及外來人員監督。辦公室對每人的年度考勤情況進行匯總,作為年度考核、評先選優的評定依據,在相關會議上通報。
第五條上下班沒有打卡和備案記錄的,處理如下:
(一)上午上班時不打卡,下班時打卡的,按遲到處理;
(二)上午上班時打卡,下班時不打卡的,按早退處理;
(三)上、下班均不打卡的,按曠工處理;
(四)對存在遲到、早退、曠工情況的人員,每月由辦公室統計轉由管線領導對其進行約談,并按相關法規政策予以處理。
第六條本委按照有關規定在節假日落實值班制度,由辦公室安排工作人員參加輪流值班。值班人員在輪值當天應按工作日要求進行考勤打卡,做好值班記錄并及時向帶班領導報告有關情況,重大事項應按規定上報。因故無法參加值班的,須自行與其他工作人員協商替班并告知帶班領導和辦公室。
第三章 請假制度
第七條請假(含休假,下同)應按下列要求辦理手續,并填寫《龍湖區紀委監委工作人員請假審批表》(詳見附件二)或《龍湖區紀委監委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審批表》(詳見附件三)審批后送辦公室備案。假期期滿后,要及時銷假,需要延長的應辦理續假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超過批準假期的,按曠工處理。
副書記請假的,需經書記審批。
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請假的,需經分管副書記和書記審批。
部門負責人請假的,需經分管領導、分管副書記和書記審批。
其他人員請假的,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和分管副書記審批。
上述人員請假經領導批準后需向委辦公室報備。
第八條因工作需要休息日加班的,可由分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安排補休。
第九條請假的種類包括: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假、陪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哺乳假、探親假、喪假。
第十條全體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國家、省、市和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請假、休假。
第十一條全體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操辦參與婚喪喜慶事宜監督暫行規定的要求,在因婚喪喜慶事宜請假的同時,需按文件要求填寫《辦理婚喪喜慶事宜報告表》(詳見附件四),按干部管理權限,書記、副書記上報市紀委備案,其他人員報委辦公室備案,四級主任科員以上需同時報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備案。
第四章 外出請示報告
第十二條區紀檢監察系統工作人員需執行外出請示報告制度的包括:委機關全體人員、各街道紀工委書記。
第十三條需因公或節假日外出離開本市的,副書記需向書記報告;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需向分管副書記和書記報告;部門負責人需向分管領導、分管副書記和書記報告。其他人需向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和分管副書記報告;街道紀工委書記在按所在單位規定執行的同時,還須向區紀委書記報告,并向區紀委辦公室報備。
第十四條委機關人員需出國(境)的,除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外,還需在出國(境)前書面報告書記批準后方可出國(境)。街道紀工委書記需出國(境)的,除嚴格按照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外,還需在出國(境)前書面或電話報告區紀委書記批準,并向區紀委辦公室報備。
第十五條 各部門負責人休假、外出,由其指定1名同志負責主持部門工作,并報辦公室備案。街道紀工委書記、副書記原則上不能同時離開本市(確因工作需要除外)。紀工委書記離開本市,應由其指定一名同志主持紀工委工作,并向區紀委辦公室報備。
第十六條上述領導干部報告內容包括外出人員、事由、時間、地點(外出期間如行程有變化,應及時補充報告),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姓名、職務。外出期間,應做好工作安排和交接,防止出現差錯。
第十七條嚴肅紀律,對外出不請示報告的,要及時提醒注意;對不請假擅自外出,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嚴肅追究紀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委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