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本委印章的使用管理,促進機關工作規范,有效維護印章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辦公室保管的印章。“中共汕頭市龍湖區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汕頭市龍湖區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室”“汕頭市龍湖區監察委員會”“汕頭市龍湖區監察委員會辦公室”“中共汕頭市龍湖區紀律檢查委員會財務專用章”“汕頭市龍湖區紀委監委機關工會委員會”等印章由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或指定專人保管。
(二)其他部門保管的印章。“汕頭市龍湖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章由黨風政風監督室主要負責人或指定專人保管。“中共汕頭市龍湖區委反腐敗協調小組”“中共汕頭市龍湖區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印章由信訪室主要負責人或指定專人保管。“中共汕頭市龍湖區紀律檢查委員會黨風政風監督室”“中共汕頭市龍湖區紀律檢查委員會信訪室”“中共汕頭市龍湖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案件審理室”等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自行保管。
(三)區委巡察機構保管的印章。“中共汕頭市龍湖區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中共汕頭市龍湖區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共汕頭市龍湖區委第一巡察組”“中共汕頭市龍湖區委第二巡察組”“中共汕頭市龍湖區委第三巡察組”“中共汕頭市龍湖區委第四巡察組”等印章由區委巡察機構主要負責人或指定專人保管。
(四)黨支部保管的印章。“中共汕頭市龍湖區紀委監委機關黨總支部委員會”“中共汕頭市龍湖區紀委監委機關第一支部委員會”“中共汕頭市龍湖區紀委監委機關第二支部委員會”“中共汕頭市龍湖區紀委監委機關第三支部委員會”“中共汕頭市龍湖區紀委監委機關第四支部委員會”“中共汕頭市龍湖區紀委監委機關第五支部委員會”“中共汕頭市龍湖區紀委監委機關第六支部委員會”等印章由機關各黨支部書記或指定專人保管。
二、用印簽批權限
(一)需用區紀委、監委印章的文件,由紀委書記(監委主任)簽批;需用區紀委、監委印章的通知、報表、介紹信、證明等一般業務工作性質的文書,由各線條的分管副書記簽批。
(二)需用區紀委辦公室、區監委辦公室印章的文件,由分管辦公室的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簽批;需用區紀委辦公室、區監委辦公室印章的通知、報表、介紹信、證明等一般業務工作性質的文書,由辦公室主任簽批。
(三)委機關財務印章的使用,由辦公室主任簽批。
(四)各部門印章的使用,由各部門負責人簽批。
三、印章使用登記
為明確責任,便于查詢,使用印章除履行一定審批手續外,還要憑領導的簽批,嚴格進行登記。
登記項目主要包括發文字號、事由(公文標題)、簽批人、承辦部門、承辦人、承辦時間、印數等。
四、印章使用要求
印章使用要慎重、安全、準確;用印登記內容和用印項目必須一致,對不符合用印手續的,管理人員有權拒絕用印。
(一)區紀委和區監委印章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用印;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用印。
(二)管理印章的人必須自覺遵守有關制度,嚴格履行手續,對加蓋公章的公文、證明內容應嚴格保密不得對外泄露。
(三)印章使用登記等情況要歸檔、存查。
(四)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用印,由委辦公室統一編號、統一管理,不得自行在介紹信上加蓋各部門印章進行使用。如需領取加蓋印章空白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須先填寫領用審批表并呈分管副書記以上領導簽名批準;領取時,須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領,并承擔安全使用責任。對作廢的已加蓋印章的空白介紹信應及時退回,核銷后方可重新領用。存根聯必須和介紹信內容一致,使用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必須簽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