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所在的位置 :
首頁 > 龍湖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 專題專欄 > 龍湖普法 > 以案釋法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無線電管理機構接到民航空管部門投訴,稱多起航班GPS信號丟失,影響飛行安全。經無線電管理機構監測排查發現,某公司所屬養豬場非法擅自設置、使用無人機無線電反制設備,非法占用衛星無線電頻率,造成上述有害干擾,被當場查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無線電管理機構對該公司作出“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并處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得利用無線電臺(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第十四條規定:“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但下列頻率除外:(一)業余無線電臺、公眾對講機、制式無線電臺使用的頻率;(二)國際安全與遇險系統,用于航空、水上移動業務和無線電導航業務的國際固定頻率;(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的頻率。”第二十七條規定:“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臺執照,但設置、使用下列無線電臺(站)的除外:(一)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二)單收無線電臺(站);(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臺(站)。”第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該公司未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予以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中,某公司未經無線電管理機構許可,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非法占用衛星無線電頻率,對航空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民航飛行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而保障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和衛星導航頻率的安全使用是民航飛行安全的重要前提。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執法過程中高效排查,處理迅速,依法查處有害干擾,保障了民用航空飛行安全,維護了空中電波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