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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9日,宜昌市教育考試院報案稱,在全國某職稱考試中,現場監考人員在考點發現多名考生攜帶疑似具有文字傳輸功能的電子設備進入考場。
經過長達半年的偵查,一個跨省組織考試作弊犯罪團伙浮出水面。
宜昌警方發現,該團伙利用新型設備在國家級考試中實施作弊,形成了組織作弊、作弊設備供應、作弊考生招攬代理等多環節的非法產業鏈條,在湖北、廣東、云南等地考點幫助多名考生實施作弊。
6月3日,宜昌警方出動200余名警力,分赴神農架、荊州、隨州、云南麗江4地考點開展集中收網,將正在組織作弊的團伙成員抓獲。
據嫌疑人交代,該團伙按每人2萬元至8萬元不等的價格收取考試作弊費用,作弊方式有兩種:
一是提前非法獲取答案,在開考前秘密發送給作弊考生;
二是由專人偽裝成考生進入考場偷拍試卷,通過場內外作弊“槍手”,使用無線電傳輸設備完成作弊。
本案中3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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