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為第一次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我區政府組織編制了新建漳州至汕頭高速鐵路(龍湖區段)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擬征收土地位于外砂街道五香溪、仁和里、李厝經濟聯合社,新溪街道北中、下頭合經濟聯合社,龍祥街道周厝塭經濟聯合社,新津街道東龍/澤湖/珠津/金鳳/金泰/金津/金港/金龍/高埕經濟聯合社范圍內,具體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如下表: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汕府〔2024〕12號)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標準為139.20~145.80萬元/公頃(新津街道、龍祥街道土地補償費標準為145.80萬元/公頃,外砂街道、新溪街道土地補償費標準為139.20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139.20~145.80萬元/公頃(新津街道、龍祥街道安置補助費標準為145.80萬元/公頃,外砂街道、新溪街道安置補助費標準為139.20萬元/公頃)。
(二)農村村民住宅補償
按《關于印發汕頭市征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汕自然資發〔2024〕4號)、《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建漳州至汕頭高速鐵路項目汕頭段征拆實施方案的通知》(汕府辦〔2024〕28號)、《關于印發<新建漳州至汕頭高速鐵路項目汕頭龍湖段征拆實施方案>的通知》(汕龍府辦〔2024〕20號)的規定執行。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
青苗補償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按《關于印發汕頭市征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汕自然資發〔2024〕4號)、《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建漳州至汕頭高速鐵路項目汕頭段征拆實施方案的通知》(汕府辦〔2024〕28號)、《關于印發<新建漳州至汕頭高速鐵路項目汕頭龍湖段征拆實施方案>的通知》(汕龍府辦〔2024〕20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對象
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范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不滿16周歲的安置人員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補助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足額支付。
六、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
所需費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安置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的規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5%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兌現方式為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
(三)社會保障費用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核定該項目按中心城區平均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17.35萬元/畝為基數計提25%的比例為標準,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費用合計739.890755萬元,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用。
六、其他事項
辦理補償登記期限、申請聽證事項、不辦理補償登記的后果以及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一)公告時間
2024年10月24日至2024年11月22日(不少于30日)。
(二)補償登記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期限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證等證明材料至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請相互轉告。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三)異議反饋渠道
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至2024年11月22日)持土地權屬證書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簽名意見向我區反饋。反饋提交地址為:汕頭市龍湖區韓江路11號汕頭市自然資源局龍湖分局(聯系人:杜海林;電話:0754-88849209;郵編:515000)。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明示。我區將在收取意見后按《自然資源聽證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聽證。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特此公告。
附件:新建漳州至汕頭高速鐵路(龍湖區段)征地補償安置公告附圖.pdf
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