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推進粵東城際鐵路項目外砂站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汕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規程》等規定,根據相關采購程序,選定粵東城際鐵路項目外砂站國有土地上房屋價格評估機構。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信息
單位名稱:汕頭市銘信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
資質證書編號:粵房估備字壹0400001
聯系地址:汕頭市珠港新城珠城路16號聯泰時代總部中心4幢1201-1205號房
聯系人:陳先生
聯系電話:0754-88537395
二、評估工作職責
評估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工作,具體包括:
1.對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進行實地查勘、記錄;
2.依據市場價值評估原則,出具分戶評估報告;
3.解答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的疑問,配合復核及鑒定工作;
4.其他與征收評估相關的法定職責。
三、評估標準
評估結果為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包含屬于房地產的房屋配套設施設備、裝飾裝修等財產,不包含動產、債權債務、特許經營權等其他財產或權益。其中,下蔡商住樓A的評估標準如下表:
具體補償金額待被征收人持產權證明進行登記,并由征收部門組織測量、評估單位現場勘查后,以最終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為準。
其余征拆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采用房地一體的方式進行評估,以最終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為準。
四、被征收人須知
1.請被征收人積極配合評估單位開展入戶調查、實地查勘等工作,如實提供房屋權屬證明、用途證明等相關資料。
2.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3.征收評估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評估工作,如發現違規行為,可向房屋征收實施部門反映(監督電話:0754-86793838)。
特此公告。
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