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為第一次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我區政府組織編制了汕頭市龍湖區2025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市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擬征收土地位于新海街道大興、東南、東升、七合經濟聯合社和新溪鎮經濟聯合總社范圍內,具體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如下表:
單位:公頃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汕府〔2021〕19號)、《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汕府〔2024〕12號)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標準為139.20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139.20萬元/公頃。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
青苗補償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按《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汕頭經濟特區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標準的通知》(汕府〔2018〕5號)、《關于印發〈中山東路(新津河—外砂河大橋西側)征地工作方案〉的通知》(汕龍府辦〔2019〕15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有關費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的規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5%,按照52.93萬元/畝,折算貨幣補償結合實地留地安排留用地。
(三)社會保障費用。根據廣東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規定,本次征地后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對象979人,按個人最低繳費標準每人每月50元繳納15年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9000元為標準一次性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費用合計881.1000萬元,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繳納養老保險費用。
六、其他事項
(一)公告時間:202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2月9日(不少于30日)。
(二)補償登記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202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2月9日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證等證明材料至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請相互轉告。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經確認或者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三)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202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2月9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等向我區自然資源部門提交書面意見。異議提交地址為:汕頭市龍湖區韓江路11號汕頭市自然資源局龍湖分局(聯系人:杜同志;電話:0754-88849209;郵編:515000)。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我區將在收取意見后,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依法依規組織聽證。
特此公告。
附件:汕頭市龍湖區2025年度第二十九批次城市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公告附圖.pdf
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