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粵府土審(05)〔2024〕19號),同意我區征收集體土地2.3832公頃(35.748畝),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汕頭市龍湖區2019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用于金新北路東延(嵩山路—泰山路)建設工程項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類
被征收土地位于汕頭市龍湖區龍祥街道洋濱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土地地類為:集體農用地1.8876公頃(28.314畝),其中:耕地1.1405公頃(17.1075畝)、其他草地0.0664公頃(0.996畝)、其他農用地0.6807公頃(10.2105畝),建設用地0.4956公頃(7.434畝)。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及面積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及面積為:汕頭市龍湖區龍祥街道洋濱經濟聯合社,面積2.3832公頃(35.748畝)。
四、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補償標準
本次征收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汕府〔2021〕19號)確定的補償標準,結合上述土地范圍內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補償,勞力安置采取貨幣安置、留用地實地劃留的方式進行。征收土地面積為2.3832公頃(35.748畝),征地補償款總額為694.9411萬元。具體各項補償情況見如下:
(二)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項征地補償款支付還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該經聯社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負責落實安置,支付方式為轉賬。
五、劃留建設用地安置辦法
按規定安排留用地0.3575公頃(5.363畝)作為龍湖區龍祥街道洋濱經濟聯合社用于發展生產的建設用地;已選址確定用地位置,并由龍湖區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留用地選址藍線圖,上述土地經完善相關手續后依照規劃安排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用地。
六、登記事項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應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它有關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七、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八、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21〕44號)規定,龍湖區征地時統一使用17.35萬元/畝的中心城區平均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單價作為基數計提征地社保費,計提比例為25%。本次征收龍湖區龍祥街道洋濱經濟聯合社2.3832公頃(35.748畝)應計提養老保障費155.05695萬元,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的分配按有關規定執行。
九、其他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龍湖區自然資源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十、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為十個工作日(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6日),被征地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公告限期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粵府土審(05)〔2024〕19號征地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十一、汕頭市自然資源局龍湖分局負責受理對本公告內容的查詢以及實施中存在問題的舉報。
查詢、舉報電話為:0754-88849209。
特此公告。
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