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龍湖區新東方網吧服務中心等20家企業(下稱當事人),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成立后未依法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本局通過電話聯系、郵寄文書、現場核查等方式均無法與當事人取得聯系,且經國家稅務總局汕頭市龍湖區稅務局核查,當事人未依法正常納稅。經本局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2024年4月29日,本局在汕頭市龍湖區政府門戶網站刊登公告,在本局公告欄張貼公告,告知當事人本局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但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主張上述法定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依法作出吊銷當事人汕頭市龍湖區新東方網吧服務中心等20家企業營業執照的決定。
被吊銷營業執照的當事人,其經營資格終止,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進行清算,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其投資設立的相關企業也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