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華洋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
我局查處譽禧陽光雅園項目(暫定名:鄱陽湖路與武夷山路交界北側商品房項目)拖欠勞動報酬一案因你司法定代表人無法聯系,我局無法將勞動保障監察文書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到你單位,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司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汕龍人社監告字〔2024〕第A001號。
經調查,你司違反了以下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現依據以下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修訂版)》第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可參考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因素予以考量…(二)涉案金額 5 萬元以上的…(四)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半年以上的…”,擬對你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20000元(大寫:貳萬圓整)。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汕龍人社監告字〔2024〕第A001號)
2024年6月12日
附件: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
汕龍人社監告字〔2024〕第A001號
被告知人:湛江市華洋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
經調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為:逾期拒不按照《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通知書》(汕龍人社監字〔2024〕第A008號)要求報送書面材料和派員接受調查詢問。
違反了以下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現依據以下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視情節輕重,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修訂版)》第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可參考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因素予以考量…(二)涉案金額5萬元以上的…(四)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半年以上的…”。
擬對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20000元(大寫:貳萬圓整);
罰款合計:20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被告知人如對該行政處罰意見有異議,可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攜帶有關證據材料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我廳(局)地址:汕頭市龍湖區梅溪東路經濟綜合樓三樓龍湖區人社局執法大隊郵編:515000
聯系人:蔡同志、陳同志電話:0754-88269220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