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華洋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
我局查處譽禧陽光雅園項目(暫定名:鄱陽湖路與武夷山路交界北側商品房項目)拖欠勞動報酬一案因你司法定代表人無法聯系,我局無法將勞動保障監察文書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到你單位,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向你司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汕龍人社監字〔2024〕第A008-3號。
經調查,你司作為“譽禧陽光雅園項目(暫定名:鄱陽湖路與武夷山路交界北側商品房項目)”分包單位,因你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經公告通知后仍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欠薪案件,我局經調查詢問相關工人及項目總包單位龍光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發現該項目存有“工人勞動合同缺失,實名制平臺錄入信息不全、與工人實際身份不符”等未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
現依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下達指令如下:限你司在收到《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汕龍人社監字〔2024〕第A008-3號三個工作日內,按要求落實譽禧陽光雅園項目的用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并將整改情況和證明書面報我局執法大隊。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汕龍人社監字〔2024〕第A008-3號)
2024年6月12日
附件:
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
汕龍人社監字〔2024〕第A008-3號
湛江市華洋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
你單位(個人)在規章制度、勞動用工、工資分配(規章制度、勞動就業、勞動用工、工資分配、社會保險、職業技能持證上崗、職業介紹)等方面違反國家和我省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存在以下問題:你單位作為“譽禧陽光雅園項目(暫定名:鄱陽湖路與武夷山路交界北側商品房項目)”分包單位,因你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經公告通知后仍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欠薪案件,我局經調查詢問相關工人及項目總包單位龍光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發現該項目存有“工人勞動合同缺失,實名制平臺錄入信息不全、與工人實際身份不符”等未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
現依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下達指令如下:限你單位于2024年7月12日前按要求落實譽禧陽光雅園項目的用工實名制管理制度。
你單位(個人)應當在2024年7月12日前對以上問題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和證明書面報我局執法大隊。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等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聯系人:蔡同志、陳同志聯系電話:0754-88269220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