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金正拍賣行有限公司汕頭市分公司(負責人:謝南村):
本委受理林莉與你單位勞動爭議案已審理終結。終局裁決如下:你單位應于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林莉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萬元;駁回林莉的其他仲裁請求。因無法與你單位聯系,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汕龍勞人仲案字〔2024〕339號仲裁裁決書。限你單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委(地址汕頭市梅溪東路經濟綜合樓東梯三樓,電話0754-88483595)領取裁決書,逾期視為送達。你單位有證據證明上述裁決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