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政機關于2025年4月21日對汕頭市龍湖區錦都食雜店涉嫌經營假農藥案進行立案調查,2025年4月3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已全部執行完畢,詳情見附表。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予以公示。
汕頭市龍湖區農業農村局
2025年5月6日
附表:
序號 | 當事人 | 違法 依據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決定書文號 | 處罰內容 | 行政處罰日期 | 行政處罰執行情況 | 備注 |
1 | 汕頭市龍湖區錦都食雜店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農藥經營者不得加工、分裝農藥,不得在農藥中添加任何物質,不得采購、銷售包裝和標簽不符合規定,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農藥。”和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假農藥: (一)以非農藥冒充農藥; (二)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 (三)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以及未附具標簽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 | 當事人汕頭市龍湖區錦都食雜店在美團店鋪“錦都食雜店”銷售無農藥登記證號和農藥生產許可證號的“興昌特濃防蟲丸”和“紅圈芳香樟腦丸”,至案發時售出“興昌特濃防蟲丸”18小包,零售價為4元/包,違法所得為72元。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 汕龍農農罰〔2025〕執一01號 | 1.沒收“興昌特濃防蟲丸”6包、“紅圈芳香樟腦丸”8包;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柒拾貳元(¥72元); 3.罰款人民幣伍仟壹佰元整(¥5100元)。 合計罰沒款人民幣伍仟壹佰柒拾貳元(¥5172)。 | 2025/04/30 | 已執行完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