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建設(身份證號:4127221****2034917):
你在位于汕頭市龍湖區新津街道寧和街佳和十三巷2號一樓鋪面,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擅自開展醫療診療活動,違法所得50元,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廣東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序號1“較輕”裁量情節,本機關責令你立即停止醫療執業活動,并擬對你作出:1.沒收藥品器械(詳見物品清單);2.沒收違法所得伍拾元(50元);3.罰款人民幣陸萬元整(6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因無法與你取得聯系,通過其他法定方式均無法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汕龍衛醫罰告〔2025〕3號),故本機關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汕龍衛醫罰告〔2025〕3號),你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到本機關領取《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汕龍衛醫罰告〔2025〕3號),否則,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30日,即視為送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規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 5 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到汕頭市龍湖區衛生健康局進行陳述、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你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你要求聽證,應當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聽證。如無需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本機關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特此公告。
聯系電話:0754-89825286 聯 系 人:何同志、章同志
地 址:汕頭市龍湖區大北山路翰苑大樓六樓龍湖區衛生健康局執法大隊
汕頭市龍湖區衛生健康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