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省市駐區有關單位:
《龍湖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試行辦法》業經七屆第十四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有關問題,請徑向市生態環境局龍湖分局反映。
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10日
龍湖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運行維護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保障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持續正常運行,切實改善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根據《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汕頭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堅行動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汕府〔2022〕4號)、《關于印發〈龍湖區城鄉排水有限公司管養方案〉的通知》(汕龍辦知〔2022〕32號)的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龍湖區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污水,是指農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污水,以及從事農村公益事業、公共服務和民宿、餐飲、洗滌、美容美發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
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集中式和分散式設施(含污水收集系統和處理系統)。設施維護主要指對農村污水收集管網系統(包括接戶井、污水管道、檢查井)和終端污水處理系統維護。農村污水收集管網系統分為戶內處理設施和公共處理設施,排水戶至接戶井(不含)范圍為戶內處理設施,其余為公共處理設施。村民以及其他向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負責戶內處理設施的養護、維修;運行維護單位負責對公共處理設施進行運行維護,并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實行統籌規劃、源頭治理、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的原則,實現建設規范、設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質達標的目標。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保障收集管網通暢、沒有錯混漏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安全正常運行、出水水質達到相關要求。
第三條 運維管養范圍為龍湖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地區(具體為83個自然村)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農村地區的工業聚集區及分散工業企業的污水,參照《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預處理達到入網標準后向區城管局申請接入。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領導轄區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施目標責任制考核。
龍湖區城鄉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區排水公司)負責龍湖區農村污水收集管網系統公共處理設施日常巡查、管理、維護等工作。
區城管局牽頭轄區內污水收集管網系統公共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指導監管考核工作,制定區排水公司管養辦法,制定運維工作細則、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對區排水公司開展日常運行維護工作實施監督。
市生態環境局龍湖分局(以下簡稱:區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全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及雨污分流系統建設的總協調。按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管運行維護單位做好運維合同期內的鷗汀街道陳厝寨、蔡社、流美、新地、舊地、溪西等涉農社區范圍內的7座終端污水處理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負責區內終端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水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管運行維護單位做好運維合同期內的上溪仔溝沿線4座終端污水處理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
區財政局按汕府〔2022〕4號的精神,負責將轄區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維(除社會參與、村級自籌、集體經濟貼補、群眾繳費等多方籌資之外)的政府扶持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做好資金籌措和落實工作。
區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監管相關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職責,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長效運維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區城管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對運維服務主體指導監督;會同區生態環境分局、區城管局對影響污水處理系統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條 全區農村污水收集管網系統采用由區排水公司統一托管運行維護管理模式。終端污水處理系統待現行運行維護合同期滿后,由區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運維或者采用街道辦事處或村(居)民委員會屬地自行運維的模式。
區排水公司、第三方機構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服務主體,應加強日常管護,成立管護組織、建立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對影響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危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行為予以勸阻,并及時向區城管局報告,主管部門協調相關部門予以處理。
村民以及其他向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生活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生態文明意識,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以及村規民約建設改造、合理使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積極舉報破壞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
第六條 區各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普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知識,倡導綠色環保生活方式,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第七條 區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重點用于下列事項:
(一)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相關標準、規范;
(二)公共處理設施建設改造;
(三)公共處理設施運行維護;
(四)組織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知識宣傳教育和信息服務;
(五)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眾通過投資、捐贈等方式,參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和運行維護工作。
第八條 區生態環境分局牽頭開展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排查,對設施停運破損、管網未配套、廁所尾水未接入管網、處理能力不符合實際需求、出水水質不達標等非正常運行的設施,制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計劃。
區農業農村局會同區城管局、區住建局、區水務局牽頭各相關街道、區排水公司根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的要求,有序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新建和更新改造工作。
雨污分流工程項目未經區級綜合性工作驗收前,一期雨污分流工程項目的由屬地街道負責日常管養,二期雨污分流工程項目的由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日常管養,待區級綜合性工作驗收合格后,由區農業農村局、各街道與區排水公司對接辦理移交手續。為確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養不存在空檔期,移交接管過渡期為三個月,過渡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日常維護、應急排澇任務仍由區農業農村局、各屬地街道負責。
第九條 現有終端污水處理系統有簽訂運維合同的,由原運行維護單位負責至運維合同到期。再由區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運維。鷗汀街道鐵洲社區、龍騰街道媽嶼社區自行運維的終端污水處理系統采用街道辦事處或村(居)民委員會屬地自行運維的模式。
第十條 農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布點規劃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改造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預留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用地。預留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用地未經法定批準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農村道路和連片住宅建設,應當按照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相應的接納、輸送農村生活污水的管網等設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應當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同時建設配套的污水收集管網系統,工藝與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標準。
第十三條 農村生活污水公共處理設施建設改造項目完成施工后,經三個月試運行,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費用按照《龍湖區城鄉排水有限公司管養方案》相關規定執行,若《龍湖區城鄉排水有限公司管養方案》未明確的,由區城管局負責編制管養預算并報區財政審核。
要積極用好相關金融政策,充分發揮涉農資金統籌作用,積極爭取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積極爭取市財政鎮村級配套資金缺口獎補,拓寬資金籌措渠道。
第十五條 各街道辦事處與區排水公司、第三方機構簽訂運行維護責任書,明確運行維護權利義務。運行維護責任書應當載明巡查檢查、清渣清淤、設備檢測維修、出水水質要求等運行維護的具體要求,以及運行維護費用,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六條 區排水公司負責對污水收集管網系統進行日常養護、巡查,及時排除污水收集管網系統故障,清理、處置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保證污水收集管網系統正常運行。第三方機構、屬地自行運維的街道辦事處或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對終端污水處理系統進行日常養護、巡查,保證終端污水處理系統正常運行。區排水公司、第三方機構、屬地自行運維的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應制定運行維護手冊、操作規程和工作制度等,建立設施運行情況臺賬,定期向區城管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報告污水收集管網系統、終端污水處理系統運行、進水量和出水水質等情況。對服務范圍的設施出現故障或停運,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區城管局和屬地街道辦事處報備,并在規定的時限完成整修。
區排水公司、第三方機構、屬地自行運維的街道辦事處或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相關村(社區)的適當位置公示運行維護范圍、標準、巡查時間、工作人員及其聯系電話、監督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具體按責任書內容執行)。
第十八條 設施運行維護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收集管網配套、管道通暢;
(二)定期檢測進出水水質。處理能力為每日20噸及以上至500噸之下的集中處理設施進出水水質的檢測頻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處理能力為每日500噸及以上的集中處理設施進出水水質的檢測頻次每月不少于一次。雨水排放口出水指標監測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若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
(三)定期對格柵進行清渣,對集水井和厭氧池池底進行清淘,污泥無害化處理;
(四)定期檢查維護回流泵、提升泵、潛水泵、風機運行情況,出現故障時,應及時維修或更換,長期不用的水泵應吊出集水池存放;
(五)定期巡查電氣設備、電力電纜運行情況,電纜終端連接點應保持清潔,相色清晰,無滲漏油,無發熱,接地完好,埋地電纜保護范圍內應無打樁、挖掘、種植樹木或可能傷及電纜的其他情況;
(六)定期檢查各類井蓋的完整性、安全性。井蓋出現塌陷、變形、開裂、損壞、彈跳、高差等情況,應及時維修或更換,發現蓋板上雜物、覆土等應及時清理;
(七)對出現較嚴重情況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寬等可能影響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問題,及時處理,并向區城管局報告;
(八)做好日常維護人員安全防護,特別要防止跌入厭氧池。厭氧池下人清理時,須在白天和池內無危害氣體時進行,并應有人在池外配合。
第十九條 設施運行維護人員的基本要求:
(一)具備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相關的專業知識,并經專業技術培訓;
(二)熟悉維護管理設施(包括設備、工藝等)、維護方法和維護技術指標;
(三)具有質量管理意識,工作認真負責。
第二十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窨井:管道完好通暢,無滲漏、違章占壓、私自接管;窨井與井蓋完好,井底無沉積物,無污水冒溢;
(二)沉淀池、調節池:完好,無滲漏、堵塞、結構缺損、違章占壓、污水冒溢;格柵完好無堵塞,無水流漫溢;
(三)水泵與配電設施:水泵運行良好、無明顯漏水;配電設施無缺損、漏電、跳閘、讀數異常;
(四)出水井或排放口:完好,無滲漏、堵塞、結構破損、違章占壓;
(五)處理系統主體設施:結構完好,布水管道無破損,無明顯不均勻沉降、裂縫;無明顯堵塞,進水及過濾順暢,無漫溢;無占綠、毀綠、表面堆肥、種植有損處理效果作物;無違章占壓;
(六)出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運行維護單位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第二十一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損壞、故障,超出運行維護責任書約束的維修范圍的,區排水公司、第三方機構、屬地自行運維的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區城管局和屬地街道辦事處報告。
屬地街道辦事處接到報告后,應會同區城管局組織維修或者采取其他應急處理措施,減少對生態環境和村民生活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運行維護單位不得擅自停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因計劃檢修、停用等原因確需停運全部或者部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區排水公司或其他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提前十個工作日將停運原因、相應應急處理措施等向屬地街道辦事處、區城管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水務局等部門報告,并通知相關單位和個人。
屬地街道辦事處接到報告后,應當會同區城管局組織維修或者采取其它應急處理措施,減少對生態環境和村民生活的影響。
如遇突發狀況需停減產,運行維護單位應在組織搶險的同時向屬地街道辦事處、區城管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水務局等部門報告相關情況,并在恢復正常生產運行后及時報送備案報告。
第二十三條?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運行維護管理臺賬制度,臺賬內容包括:
(一)日常運行維護管理記錄(含巡查時間、范圍、點位、設施運行及處理情況等);
(二)重大故障、嚴重問題報告及處理結果記錄;
(三)進出水水量、水質觀測監測記錄;
(四)設備日常維護、檢修記錄。
第二十四條?建立運維管理情況報告制度。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每季度向區城管局上報運行維護情況進行備案。運行維護報告內容如下:
(一)運行維護報表(含處理水量、耗電量、巡查記錄、設備完好率、設備養護記錄等);
(二)污水收集管網嚴重漏損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復情況;
(三)水質異常情況;
(四)設施設備大中修等情況;
(五)可能影響污水處理系統正常運行的自然或人為因素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村民以及其他排放農村生活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日常生活產生的污水排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第二十六條 從事民宿、餐飲、洗滌、美容美發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排水戶)向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保證排入的污水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入標準。
第二十七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用電電價按照省電網銷售電價分類相關規定執行。
供電企業應當保障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用電需求。因檢修等原因確需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區排水公司。
第二十八條 區城管局牽頭各街道、有關部門定期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年度考核。
區城管局應當從組織領導、規章制度、管理成效、水質監測、臺賬資料、資金保障、社會評價等方面,量化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區生態環境分局應當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指標監測,并將監測結果作為對管護企業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支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平臺建設,逐步實現管理信息化和智能化,實時監控處理設施運行動態。
第三十條 本試行辦法自2022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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