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頻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按照《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汕頭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堅行動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汕府〔2022〕4號)的工作要求,建立穩定的農村污水設施運維管理體系,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結合龍湖區實際,制定《龍湖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形成過程
汕頭市生態環境局龍湖分局牽頭起草龍湖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試行辦法,經結合區相關部門意見和市生態環境局、市城管局、市農業農村局的審核意見進行完善形成《龍湖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試行辦法(送審稿)》。該送審稿于2022年7月7日至18日在龍湖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征詢公眾意見,期間沒有收到不同意見和建議。該文件通過合法性審查,經龍湖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
三、主要內容
《辦法》第一條至第三條,明確《辦法》的制定依據和目的、適用范圍。
《辦法》第四條至第五條,規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責任主體、管理主體及各主體職責。
《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明確農村建設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關系。
《辦法》第十四條,明確經費審計。
《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街道、區排水公司、第三方機構的權利義務。
《辦法》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明確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及檢測制度。
《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明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流程。
《辦法》第二十五條至二十六條,明確個人、經營單位的污水排放規定。
《辦法》第二十七條,明確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的用電電價。
《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管護企業年度考核。
>>相關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