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汕頭高鐵站樞紐一體化工程建設及周邊土地綜合開發,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的有關規定,經汕頭市人民政府授權龍湖區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汕頭火車站既有站房國有土地上房屋,具體如下:
一、征收范圍:《汕頭站既有站房征收范圍示意圖》(詳見附件1)
二、征收房屋地點:泰山路東側汕頭火車客站綜合大樓(含南北附屬樓),上述范圍內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如有遺漏,以本項目用地規劃紅線為準。
三、房屋征收部門: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
四、征收實施單位:汕頭火車站地區綜合管理辦公室
五、征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2)
六、自本決定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七、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實施部門報請龍湖區人民政府,依據《汕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規程》,按照上述征收補償方案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
八、被征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依法向汕頭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九、相關資料可以向征收實施單位索取。地址:龍湖區泰山路汕頭火車站大樓6樓,聯系電話:0754-87281619。
特此公告。
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